殷xx不服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诸暨市xx珠宝有限公司消费纠纷投诉的结案反馈申请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2〕34号
申请人:殷xx,男,汉族,1xx7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委会xx庄xx号。
被申请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诸暨市xx珠宝有限公司消费纠纷投诉的结案反馈,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4月12日收到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涉案消费纠纷投诉的结案反馈内容为:1.诸暨市xx珠宝有限公司销售无标识标签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已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问题;2.针对赔偿问题,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
申请人称,2022年1月5日在“拼xx”平台名为xx珠宝旗舰店的店铺购买了一个首饰盒,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没有生产厂名厂址、联系电话、执行标准、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产品警告标识等,为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构成消费欺诈。申请人遂投诉至被申请人,诉求是依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处罚不法商家。被申请人拖了两个多月后于2022年3月25日回复申请人称,商家不同意调解,终止调解,同时对商家的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已责令改正。没有作出任何实质性处罚。产品质量法规定,所有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都必须要有相应的生产厂名厂址,联系电话以及产品名称等,没有这些标识,那么它就是三无产品,就侵犯了消费者对其所购买商品的知情权。且该商品属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产品质量法27条第五款,理应处以行政罚款并且没收违法所得。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诸暨市海天生珠宝有限公司违法销售三无产品所作出的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月10日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通道投诉被投诉人诸暨市xx珠宝有限公司售卖的首饰盒有产品质量问题,其投诉的诉求内容是:“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接投诉后,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该12315平台告知其受理情况。受理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所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2022年3月17日,被投诉人诸暨市xx珠宝有限公司出具拒绝调解声明书,明确表示拒绝对申请人的赔偿要求。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3月25日,通过12315平台将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至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申请人投诉行为法定职责。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并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是一个投诉举报平台,里面有两个模块通道,如果诉求是属于消费者投诉的内容,则点击“我要投诉”模块,其里面走的流程是投诉的流程,不涉及举报的程序。在录入投诉内容之前有一个“投诉须知”,告知投诉人投诉注意事项,哪一些属于投诉行为。投诉人在这个模块通道里面按要求输入相关内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设定的投诉处理流程处理、告知、回复。如果是属于举报违法行为的内容,则点击“我要举报”模块,走的是举报的流程,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设定的流程处理举报事项。在本案中,虽然申请人在投诉内容里面表达了“要求执法部门依法处罚不法商家”的诉求,但其走的是“投诉”模块通道,其诉求内容也是“赔偿损失”,所以是一个投诉行为,不是一个举报行为。其在复议申请中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另外说明一点,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出售的首饰盒没有标识标签,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之相关规定,已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称其在“拼xx”平台名为xx珠宝旗舰店的店铺购买一个首饰盒,该商品无生产厂名、厂址、执行标准、联系电话及出厂日期和产品警告标识等,为三无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并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并要求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投诉的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受理后,被申请人对投诉情况进行了处理。2022年3月17日,被投诉人诸暨市xx珠宝有限公司出具拒绝调解书。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结案反馈,对投诉终止调解。后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单截图、商品照片及购买记录网页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全国12315平台页面显示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须知”和“举报须知”告知书、全国12315平台上本案的办理流程截图、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拒绝调解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受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全国12315平台对消费投诉及违法举报分别设置“我要投诉”、“我要举报”两个模块,并进行了“投诉须知”、“举报须知”的明确告知。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模块提出消费投诉,要求“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被投诉人出具《拒绝调解书》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于3月17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3月25日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处理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