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2023年1号)
本公告所列诸暨瑞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658家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经查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诸市监信案字[2023]01-1~666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公告所列诸暨市政翰针织厂等155家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详见附件2),经查自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诸市监信案字[2023]02-1~157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公告所列诸暨市杨记水产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3),经查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诸市监信案字[2023]03-1~2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