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3-14863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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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6-10 |
文号: | 诸政办发〔2023〕22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1-2023-0008 |
有效性: | 废止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引导市民文明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诸暨市范围内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本办法所指共享电动自行车是指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组织管理
市城管办牵头统筹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市公安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布点规划
(一)布点原则
1.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规划布点方案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按照科学、合理、便民、安全的原则,对城区人行道进行实地踏勘、科学论证、合理布局、统一布点。
2.共享电动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要求相对集中、方便群众、保证畅通,不得在十字路口及影响通行的路段设置点位。
(二)总量控制
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实行规模总量控制,后续根据市场需求、承载能力、道路资源等情况由市综合执法局实施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三、准入标准
(一)单位资质
1.运营企业必须具备规范的企业治理能力、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和依法规范的财务制度,具有固定的车辆停放和维修保养等场地。
2.运营企业必须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运营企业需与我市共享电动车运维管理单位签订运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运营团队
运营企业必须在我市组建运营维护队伍,按照服务及时、调配到位要求配置运维人员,建立管理考核制度,人员有明显标识,经培训后上岗。
(三)运营车辆
运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技术要求。车辆需具备实时定位功能并为定点投放、停放提供技术接口。
(四)调度管理
运营企业需在我市配备与其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维保、调度场地、车辆、数据分析等配套设施设备,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具备实时感知路面违停能力,并转化为网格员的处置任务进行闭环管理,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通过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五)数据共享
运营企业应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将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行数据统一接入政府平台进行监管,全面提供车辆编号、运营维护人员名单、用户信用记录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
(六)信息安全
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车辆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共享服务所必需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挪作他用。
四、日常管理
(一)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停车点位布点审核及车辆人行道违停处罚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车辆城市道路违停处罚及用户违反安全行驶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市建设局负责做好人行道开挖许可,配合做好车辆停车点位规划工作。
(四)运维管理单位负责道板养护,运营企业准入、退出相关工作。
五、退出机制
(一)退出程序
运营企业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制定退出方案,提前向市城
管办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处置回收等相关工作。
(二)限制措施
对存在车辆乱停放情况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能力不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等问题,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车辆投放。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全文下载】22 关于印发《诸暨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