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违法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依法查办了一批特种设备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为强化警示教育,现集中通报五例特种设备违法案例。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例
案例简介:2023年4月25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诸暨市枫桥某包装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经营场所内1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处于使用状态。该厂现场未能提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合格报告,也未能提供使用登记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下旬购入上述叉车,未进行检验和登记,在其经营场所内用于搬运装卸纸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二、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例
案例简介:2023年3月16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诸暨市安华镇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叉车司机乔某提供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法通过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该证件信息,当事人涉嫌构成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查,2020年12月初当事人未进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从他人处购得标注有当事人信息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然后使用上述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该证相关特种设备作业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三、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例
2023年5月16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诸暨市陶朱街道某服饰公司二楼厂房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1台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简易升降机),额定载荷1500kg。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升降机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立案调查。
四、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例
2023年5月6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诸暨市牌头镇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1台电梯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梯的有效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查,该公司电梯于2022年4月进行了改造,层/站/门由4/4/4改为5/5/5,当事人在上述电梯未经监督检验,未重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使用该电梯搬运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五、未按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例。
2023年5月6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梯维保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维保的某电梯的定期维护保养单上维护保养项目“轿内合格证(需拍照)、报修电话、乘梯说明”一栏的维护保养记录均为正常,实际该电梯轿内合格证已过期,同时查明该电梯的定期维护保养单上使用单位签字不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本人所签,实际是由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签署提交,未经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