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4/2023-14880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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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4 |
文号: | 诸建设〔2023〕42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16-2023-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2023年度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租赁补贴等相关标准的公告
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46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通知》(绍市建设〔2020〕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2023〕5号)等文件规定,初步拟定了公租房租金减免、租赁补贴家庭的经济困难标准、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租金减免、租赁补贴标准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租赁补贴相关标准
(一)经济困难标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438元。
(二)财产标准:家庭人均财产低于241314元。
(三)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四)公租房申请家庭租金减免、租赁补贴标准。
1.租金减免。按照以下标准减免租金:
(1)承租公租房的低保家庭:按公租房租金(含物业服务费)全额减免;
(2)承租公租房的非低保家庭(户籍在保障区域内且未购置汽车):按实际收取的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算。
2.租赁补贴。按照以下标准发放补贴:
(1)户籍在保障区域内的公租房轮候家庭且未购置汽车的,在保障区域内租赁使用性质为住宅的房屋,租赁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
(2)其他公租房轮候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按每户每月100元发放。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2023〕5号)要求,原新就业无房职工租赁补贴由公租房保障调整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体申请条件按照绍市建设〔2020〕84号文件执行。补贴标准如下: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户每月500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2.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毕业生每户每月300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民政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