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请求撤销诸暨市东白湖镇人民政府所作东信访复字〔2021〕069号《处理意见书》(编号:LX20220016100873)申请复议案

2023-06-26 10: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2〕49号


申请人:何xx,男,汉族,1xx0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诸暨市东白湖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泽南,镇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东信访复字〔2021〕069号《处理意见书》(编号:LX20220016100873),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信访复字〔2021〕069号《处理意见书》(编号:LX20220016100873)载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xx镇xx所所长许xx违规包庇xx镇xx村xx自然村xx号楼xx,给其审批出来是占地120个平方,对方联系第三方帮其检测一楼没有算走廊面积,显示118.29平方,实际地下室一层都有138平方米,第二层是137.42平方米,申请人把相关证据提交给xx镇xx所所长,2021年7月28日,所长用电话8xx5xx60联系申请人,表示说农村建房违规一点是没有关系的,批下来120平方米,总的面积不超就行了,第一层少了,第二层第三层是可以向外扩建的,对此不认可。要求拆除违建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查,xx镇xx村xx自然村楼xx户现居住房屋为其父亲楼xx继承而来,砖木结构,为该户唯一住宅,由于年久失修已成危房,为改善居住条件故于2014年3月经村、镇批准拆除重建。该户经批准后于2016年开始建造,由于受经济条件限制原因,建造一层后就停工了,直至2019年开始再续建,并于当年结顶,因该户房屋与村主路存在高差,故建设地下室架空层部分。经第三方测绘单位浙江xxxx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量,楼xx户住宅深度为10.05米,宽度为11.77米,建筑占地面积为118.29平方米,与申请人反映的实际建造138平方米的情况不符。2021年9月申请人再次反映该户房屋实际地下室一层都有138平方米,第二层是137.42平方米的情况,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本人取得联系,共同约定于2021年9月18日进行现场再核实,并且同时邀请另一家入围的测绘单位xx市xx测绘xx研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复核测量,根据该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报告显示,楼xx户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119.06平方米,与申请人反映的该户住宅实际地下室一层有138平方米的情况不符。另外申请人反映的xx镇xx所所长表示说农村建房违规一点是没有关系的,批下来120平方米,总的面积不超就行了,第一层少了,第二层、第三层是可以向外扩建的情况,经过对xx镇自然资源所所长的询问以及当时信访调查反馈情况来看,农民建房现实行先审批后建造的程序,根据农户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控制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檐高、栋高、建筑立面风格等技术指标,并且切实执行建房农户“四到场”制度,不存在农村建房违规一点是没有关系的情况。被申请人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强源头监管,规范农民建房秩序,杜绝任意超(扩)建房、故意移位建造、恶意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减少信访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2022年2月以来,被申请人积极开展重点信访案件“回头看”专项行动,对多次信访的重点案件进行再次重头审查,针对xx镇xx村xx自然村楼xx户住房建房问题案件予以再次复核调查,如发现确实存在违建相关问题,将联系市职能执法部门联合予以严肃查处,严格按照《诸暨市违法建筑查处规范化指引》的程序予以执行。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理意见书》的程序违法。申请人信访反映的事项中包括被申请人xx所所长许xx违规包庇楼xx违法建房事项,因此,许xx不能再经办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但涉案《处理意见书》仍由许xx作出,许xx自己处理申请人对他的信访事项,显然有违公正。二、申请人信访反映xx市xx镇xx村xx号楼xx户违法建房问题,被申请人答复认为:楼xx户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119.06平方米,与申请人所反映的实际建造138平方米不符。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认为:1.楼xx户住宅建筑占地面积根据第三方测绘单位测量应为137.42平方米(与二层一致),其中的一层119.06平方米漏掉了走廊的面积;2.地下室未经审批,所谓的“因该户房屋与村主路存在高差,故建设地下室架空层部分”显系在为楼xx户违法建造地下室开脱责任,地下室的建造也应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三、涉案《处理意见书》遗漏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在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中,有一项是要求被申请人对以前的处理意见书“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又答辩称该事项不属行政诉讼范围作出解释。但涉案《处理意见书》却没有处理。综上,申请人的信访事项有理有据,被申请人理应依法拆除xx市xx镇xx村xx号楼xx户违法建造的房屋,但被申请人没有作为。申请人对此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而本案中,申请人并非其主张的“违法建房户”楼xx的相邻人,并非行政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亦不是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案涉信访答复书未侵犯其合法相邻权权益,其无权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二、本案不属于法定行政诉复议受案范围,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本案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信访处理意见书未侵犯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应予驳回。三、被申请人的信访答复已就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了明确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恰当,应予维持。被申请人在接到上级信访构交办的申请人提起的信访件后,严格按照国务院、浙江省信访条例的相关要求就其反映事项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并且为了核实被反映户房屋实际建造面积,特别委托了专业的测绘机构进行了测绘。根据该测绘报告所显示数据,申请人信访反映事项并不成立,故而认定申请人信访反映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为此依法出具涉案《处理意见书》。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信访反映xx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所长许xx包庇xx镇xx村xx自然村xx号楼xx违规建房行为,要求拆除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受理该信访事项后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涉案《处理意见书》。申请人不服该《处理意见书》,遂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未提供其与被申请人处理楼xx户涉案房屋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东信访复字〔2021〕069号《处理意见书》(编号:LX20220016100873)、东信访告字〔2022〕069号《受理告知单》、举报信、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状、房屋测量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需符合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理楼xx户涉案房屋事项并无利害关系,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