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xx不服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作出的关于举报诸暨市xx食品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食品事项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案

2023-06-26 10: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2〕57号


申请人:龙xx,男,汉族,1xx7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镇xx社区xx组。

被申请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作出的关于举报诸暨市xx食品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食品事项的处理决定,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涉案处理决定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枫桥所现场检查,该淘宝店售卖的“青团-蛋黄肉松味”商品为杭州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销售商能提供相关票据,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建议投诉人向食品生产商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实名举报诸暨市xx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举报编号:1330681002022042454623402,举报内容: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在淘宝平台店铺“xx美食小站”支付13.8元购买“青团-蛋黄肉松味”1份4枚,查询是公司“现用名:诸暨市xx食品厂;曾用名:诸暨市xx食品厂”开设的,订单编号:2510608214667655855。收货实物存在产品标识虚假或误导消费者,无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标识,违反GB7718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包装污染食品等问题。请求在法定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调查,要求商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提供本批次的《GB/T20977-2007糕点通则》6.4.1出厂检测报告、6.4.2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关法定的证明材料;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同时提供了所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作涉案回复。对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回复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合格。在回复中,未见检测报告、未见编号,无法查询和核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属于形式告知。对于申请人在举报书中提到的诸多涉嫌违法线索问题:无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标识,被申请人并未进行回复。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同时申请人具有行政诉讼该案件的资格。现提出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1.撤销被申请人对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关于诸暨市xx食品厂的举报编号:1330681002022042454623402的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关于诸暨市xx食品厂的举报编号:1330681002022042454623402的投诉举报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诸暨市xx食品厂在淘宝平台名为“xx美食小站”店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现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反映诸暨市xx食品厂网上销售的“xx青团240克(4枚装)”系诸暨市xx食品厂从杭州xx食品有限公司购入,诸暨市xx食品厂能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检测报告等凭证,现场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食品。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无法证实被举报人诸暨市xx食品厂存在违法销售食品的行为,故于当日决定不予立案,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书面回复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回复行为系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程序上的告知,该回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且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所作出的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综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所作的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且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诸暨市xx食品厂在淘宝平台名为“xx美食小站”店铺经营的“青团-蛋黄肉松味”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举报编号:1330681002022042454623402)。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于4月26日对该举报情况展开相关调查;同日,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等案件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4月29日,被申请人将处理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举报书、涉案商品淘宝网页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不予立案审批表、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订单详情单、杭州麦爽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回复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举报,于4月26日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进行相关调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4月29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在经过调查后对被举报人所作的处理决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不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