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不服诸暨市公安局作出的诸公(枫)行罚决字[2022]02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2〕62号
申请人:王xx,女,汉族,1xx9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诸暨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谢琦,局长。
第三人:陈xx,女,汉族,1xx5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街道xx路xx号xx单元xx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诸公(枫)行罚决字[2022]02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6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诸公(枫)行罚决字[2022]02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查明2022年3月9日16时30分许,在xx市xx镇xx村xx,王xx与陈xx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陈xx用扁担、竹竿、手打王xx,王xx用手打、抓、推陈xx,双方互有伤势。另查明,陈xx于1945年5月30日出生,已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定性错误。本案中申请人与陈xx纠纷过程中申请人所为显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正如诸公(枫)行罚决字[2022]02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表述“陈xx用扁担、竹杆、手打王xx,王xx用手打、抓、推陈xx”。由此可见,首先是陈xx先对申请人发起了人身攻击行为,最主要的是陈xx系使用扁担、竹杆这些足以致人重大伤害的工具对申请人实施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攻击行为,而且事实上当时也确实给申请人造成了明显的伤势(共花去医疗费用8000余元,有伤势照片、病历记录可证)。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申请人对于陈xx正在实施的伤害行为采取夺取行凶工具、推挡阻止等措施完全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而且过程中也没有给陈xx造成明显的损害,申请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二、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周xx处理本次纠纷没有公正执法、执法粗暴并对申请人打击报复。首先,对于申请人反映陈xx多次对申请人寻滋挑衅不予理睬、不予调查核实,处理时也不作为纠纷起因考虑。其次,在申请人被陈xx打伤后治疗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周xx多次催促申请人提交票据,由于申请人未按其要求时间提交就对申请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4月21日下午五点左右周xx上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票据,申请人一开门,周xx就强行把申请人拖上警车并直接带到派出所,拖拉过程导致申请人右手臂、右膝关节严重扭伤(申请人保存有照片并要求提供执法记录)。到派出所后周xx在事发当天(3月9日)其他民警已做完详细笔录的情况下为达到对申请人实施行政拘留的目的又诱骗申请人重新做了偏向于陈xx的笔录。三、鉴于被申请人对本案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也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是指“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案中申请人既是正当防卫又无伤害他人的故意,没有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罚的行为。四、针对“枫桥经验”创建和谐社会而言,老人理应得到尊重。但是,放任老人的无理寻滋和恶意伤害行为不管却反而打击实际被害一方,这显然与倡导“枫桥经验”创建和谐社会相悖,无疑于助长歪风邪气、无赖作风。综上,请求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王xx所作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2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在接到第三人陈xx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案件并告知其受案情况,后依法开展调查。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对作案工具进行证据保全,调取现场周边监控视频,记录陈xx、王xx两人伤势,接受打架双方病例资料,并对王xx、陈xx、黄xx、宣xx进行调查询问。后被申请人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对王xx告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陈xx,并告知陈xx和王xx民事争议权利,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对王xx所作行政处罚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经查明,2022年3月9日16时30分许,在xx市xx镇xx村xx,王xx与陈xx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陈xx用扁担、竹竿、手打王xx,王xx用手打、抓、推陈xx,双方互有伤势。另查明,陈xx于1945年5月30日出生,已满70周岁。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王xx的陈述与申辩,陈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原始体表伤情记录表,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视频资料,接受证据清单,病例资料,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王xx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决定。三、申请人提出自己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本案中王xx、陈xx的询问笔录及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均能反映出陈xx和王xx存在互相叉打伤害对方的行为,且监控视频中反映两人互相指着对方争吵过程中系王xx先将陈xx指向其的手拍打开后两人开始发生肢体冲突,互相叉打,均不属于正当防卫。四、申请人提出的办案民警周洁涛没有公正执法、执法粗暴并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周xx依法参与了对王xx的传唤以及陈xx、宣xx的询问笔录制作。且申请人王xx于2022年3月15日住院治疗,并于3月21日出院,民警周xx于同年4月21日接受了由王xx提供的出院记录等病例资料,合法合理。申请人指控办案民警周xx没有公正执法、执法粗暴并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王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xx,1969年2月8日出生;第三人陈xx,1945年5月30日出生。2022年3月9日16时45分,被申请人接到报案,称xx镇xx汽车站旁边有两人在打架。被申请人受案登记后随即展开案件调查。被申请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对申请人王xx和第三人陈xx进行了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分别对申请人、第三人、黄xx、宣xx进行了询问调查,对涉案工具进行了证据保全,调取了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接收了申请人和第三人的病历资料。2022年4月6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办案期限。2022年4月21日,第三人提交拒绝调解报告。同日,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行政拘留不执行)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传唤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证据保全审批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无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病历资料、归案经过、第三人身份资料、民事争议权利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本案中,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病历资料及相关物证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打架,双方均有伤势的事情清楚。因申请人殴打的对象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得当。被申请人在履行受案登记、调查取证、延长办案期限等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诸公(枫)行罚决字[2022]02699号《诸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