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不服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诸公(交)行罚决字〔2022〕3xxxxxxxxxxxxxx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2〕63号
申请人:孙xx,男,汉族,1xx0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村xx号。
被申请人: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魏肖飞,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诸公(交)行罚决字〔2022〕3xxxxxxxxxxxxxx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涉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0时6分,在xx轻xx路xx公园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25mg/100mL)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有口腔溃疡,下班后稍微喝了一点黄酒漱口治疗口腔溃疡,随后便吐掉了,并没有喝到肚子里。之前也吃过荔枝、苹果、榴莲、橘子、葡萄,喝过红牛饮料,吃过消炎药。由于当时交警人多,申请人被惊吓没能够详细叙述清楚,但却被交警误认为是申请人喝酒了。申请人的车并不是在行驶过程中开到交警面前的,而是开到马路边小店门口停后,交警才过来查的。因申请人胆小,一直都很配合,心想并没有把黄酒喝到肚里,应该会没事,哪知还是被误认为是酒驾,受惊吓后稀里糊涂签了字。申请人的驾驶证在让交警看后就被扣了,并没有亲眼看到口吹测量出来的25毫升数值。申请人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诸公(交)行罚决字〔2022〕3xxxxxxxxxxxxxx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2022年2月16日凌晨,被申请人xx中队民警,在xx市xx街道xx轻xx路xx公园地方,进行酒驾违法行为查处。0时6分左右,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驾驶浙Dxx2xN号小型面包车突然靠边停车后,民警楼xx立即上前查看,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棒对申请人进行测试。发现申请人存在酒驾嫌疑,随即将其带至执勤警车内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执勤警车内两位民警对申请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呼气测试结果为25mg/100ml,民警将测试结果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询问申请人是否饮酒,申请人表示喝了一点且未对测试结果提出异议。以上证据有道路技术监控设备(ZJ5522313-2大唐公园路边1人脸GG)、民警执法记录仪(设备序列号:2N80740)予以记录证明。故申请人提出的“我车并不是行驶过程中开到交警面前的”、“一时被惊吓训斥的一下子也没能够详细叙述清楚,但却被交警误认为是我喝酒了,被误会冤枉”的复议理由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复议理由不成立。二、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两位民警在确认申请人酒精呼气测试值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实施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编号为3xxxxxxxxxxxxxx6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依法当场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送达。申请人在签字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有民警执法记录仪(设备序列号:2N81053)予以记录证明。故申请人提出的“把驾驶证让他们看后就扣了,不给了”、“却并没有让我亲眼看到口吹测量出来的25毫升真正数值”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且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时限。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前往被申请人次坞中队接受处罚,中队两位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编号:3xxxxxxxxxxxxxx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人签字并当场送达。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对申请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六十日,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应予以受理。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3xxxxxxxxxxxxxx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6日凌晨,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号牌号码为浙Dxx2xN的小型面包车在xx市xx街道xx轻x路xx公园附近接受被申请人民警执法检查。0时6分许,经酒精呼气检测,申请人酒精含量为25mg/100mL,判定结果为饮酒后驾车。申请人在《酒精呼气检测单》“被测人无异议签名”栏签名。被申请人民警制作编号为3xxxxxxxxxxxxxx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决定扣留申请人驾驶证,同时告知其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并告知其在15日内到被申请人次坞中队接受处理。2022年3月2日,被申请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表示想提出复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分记录学习通知书》《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复印件、现场教育进度详情手机截图、网页截图、照片、书面材料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道路安全技术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酒精呼气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办案民警人民警察证、查获经过、法律法规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收到被申请人所作涉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至2022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六十日的复议申请期限,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