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请求确认诸暨市姚江镇人民政府拆除其户围墙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请复议案

2023-06-26 14: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2〕71号

申请人:张xx,女,汉族,1xx8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诸暨市姚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葛高烽 ,镇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其户围墙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于2022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0年之前,申请人户一直住着危房,也是那一年,村里人都向村长柴xx要宅基地,申请人也去申请要一块宅基地。2011年2月1号,申请人户向村交了钱获得了规划的一个宅基地。2012年12月4号晚8点,申请人户危房突然倒塌,此后一直居住在村提供的集体用房,生活条件十分困难。2014年在镇的统一规划下,在“危房户,困难户可以建房”的政策后,申请人根据村规划安排建了房,村两委会和镇联村干部(傅xx)定了围墙的桩,申请人在宅基地审批的四至范围内打了围墙。去年(2021年)村又重新做规划。申请人房子后面的三排房子变成了两排房,村长柴xx将他们(指柴xx、柴xx、柴xx)自己的六亩田留起,要把申请人户的围墙里合法土地规划给别人造房子。《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申请人先根据规划打围墙,村里后重做规划,没有道理,村长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规划,应当依法办事。2022年3月份,申请人户旁边有两户在建房子,在小孤山的粮田上擅自填土,面积像飞机场一样,两户间距7米,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擅自建房,罔顾法律,间距规划不合理。2022年5月17号,被申请人把申请人户围墙拆了,拆之前没有任何通知只拆申请人一户人家,选择性执法,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拆围墙行为违法,并请求将围墙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请求确认拆围墙行为违法并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复议请求应予以驳回。2020年,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申请人存在新建围墙行为。为查清事实,被申请人组织人员现场踏勘,制作调查笔录,并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过询问、调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在其宅基地的四至范围建围墙实质是用于住宅建设,但该行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进行申请,更没有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故申请人建的围墙属于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违章搭建的围墙,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未自行拆除或申请帮拆围墙。经多次口头催告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组织人手拆除违章建造的围墙,并通知申请人到场,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称其曾于2020年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违章搭建的围墙。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申请人户位于xx镇xx村的涉案围墙。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规划图纸、发票、收据、拆除现场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强制拆除围墙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实施强制执行程序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催告,也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即强制拆除涉案围墙的行为,违反前述法定程序。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建造涉案围墙并未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故被申请人对涉案围墙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违法,但并未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对申请人户实施的强制拆除围墙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