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3-14884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6-25
文号: 诸政办发〔2023〕24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3-0009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7 17: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意见征集情况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诸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泥浆)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泥浆)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二、工作目标

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原则,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市内工程渣土(泥浆)全过程闭合式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调整诸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建设集团等单位及各镇乡(街道)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泥浆)办”),实行实体化运作,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余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市渣土(泥浆)办负责牵头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做好全市工程渣土(泥浆)的统一管理,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有关管理考核制度,推进监管平台建设。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各镇乡(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专门机构做好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二)规范处置管理

1.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需要处置工程渣土(泥浆)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核准手续。

2.建设或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工程渣土(泥浆)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施工招投标阶段,结合渣土(泥浆)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情况明确工程渣土(泥浆)处置要求。

3.施工单位按要求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施工现场按建设工地要求设置渣土临时堆放场地和临时泥浆池,并配备车辆冲洗、扬尘控制等相关管理设施,按规定对渣土(泥浆)车次、出土方量等做好统一登记。

4.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应配备相应的车辆、驾驶员及办公场所,并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水路运输的,运输企业应当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鼓励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提档升级,规模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5.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车辆必须规范配置并满足密闭化技术标准要求,取得工程渣土(泥浆)车辆准运证明。泥浆运输船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新型泥浆载运技术标准,同时取得泥浆准运证明。

6.运输车辆(船舶)应随车(船)携带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核准手续等相关证件,按照核定的线路、时间运输至指定的消纳场所,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泄漏、撒落渣土(泥浆)。

7.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实行联单制管理,通过联单实现对工程渣土(泥浆)装载、运输、计量、结算等环节的监管。

(三)明确职责分工

1.各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督促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方案,配置规范的冲洗设施和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等设备;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与扬尘防控措施,按要求做好工地围墙(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配备保洁员,保持工地内外路面清洁等工作。

2.市综合执法局应会同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编制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布局规划方案,纳入《诸暨市城乡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设与辖区年度工程渣土(泥浆)产生量相匹配的消纳场所。市综合执法局会同消纳场所建设管理单位加强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的建设及所属消纳场所的管理;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应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设有排水、消防、除尘等设施,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安装视频监控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3.市渣土(泥浆)办用好诸暨市工程渣土(泥浆)信息监管平台,全面掌握产土、需土信息,并进行综合调剂和规范管理。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其他部门及时向市渣土(泥浆)办上报分管领域内各类工程产土需土信息。绿化、回填、复垦、山体修复等有需土需求的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市渣土(泥浆)办申请,可由市渣土(泥浆)办进行统筹调剂。

市渣土(泥浆)办推进工程渣土(泥浆)减量工作,鼓励多途径开展工程渣土(泥浆)处置,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建设工程使用工程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产品。

4.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渣土(泥浆)运输企业的管理,核定运输企业资质,规范运输车辆(船舶)配置和作业,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

(四)强化执法监管

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建立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领域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加强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执法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常态化执法,形成部门联动、各方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

各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到信息互通,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溯工地源头,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相应责任,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工程渣土(泥浆),随意倾倒、堆放以及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工程渣土(泥浆)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工程渣土(泥浆)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目标。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诸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诸政办发〔2020〕44号)同时废止。有关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由市渣土(泥浆)办牵头另行制定。


【全文下载】24 关于印发《诸暨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