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88418/2023-148871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诸暨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3-06-28 |
主办单位: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对诸暨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代表团建议的答复
赵丽萍代表:
您提出的《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执法标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议我分中心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诸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我分中心是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的相关政策以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各项规定。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分中心已向绍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我分中心将按照绍兴市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努力。
一、关于“不应对企业采取强制性的补缴执法”的建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机构,肩负着行使《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既要维护好企业的利益,也要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绍住金〔2022〕34号)第四章第四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切实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渡过难关,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于2022年5月31日发布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绍住金管办〔2022〕3号),其中包括:“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在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中心或分中心申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经中心或分中心审核后执行。企业缓缴期间,视同正常缴存,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提取和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企业和职工均需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分期补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我分中心已将您的建议汇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希望您能理解,并继续支持住房公积金工作。
二、关于“设置住房公积金执法追溯时效”的建议。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绍住金〔2022〕34号)第四章第十条规定:“(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二)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办理缴存登记之月起按规定为职工补缴。”我分中心目前严格按照此实施办法执行。
针对“住房公积金执法时效”一事,我分中心已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报,绍兴市中心表示会积极向上反映,但具体政策还有待于国家或省级层面发文予以明确,还请您理解。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并请继续关注并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