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138号)、《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应急监管〔2022〕9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诸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方案》(诸应急〔2022〕25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原则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报、评审单位负责、政府跟踪服务”的原则,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二、创建范围
诸暨市范围内从事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
三、创建任务
根据全市规模企业数量及企业分布情况,制定2023年度各镇乡(街道)指导开展意见(具体见附件1)。
结合前期标准化创建工作开展情况,2022年完成创建的企业数可按30%的比例折算(小数部分按四舍五入计算)纳入2023年度创建数。规模以下企业标准化创建数不计入年度总创建数。
四、创建流程
(一)自评。企业开展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后,应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登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s://bzhgl.yjt.zj.gov.cn/standard-web/#/login)(以下简称“标准化系统”)提出标准化定级申请,同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1)递交至所属镇乡(街道)。
(二)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后,各镇乡(街道)应完成对自评报告的初步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发现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各镇乡(街道)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加盖公章,递交至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各镇乡(街道)递交符合要求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后,应尽快联系标准化评审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组应将现场评审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等内容形成《现场评审报告》(附件2),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告知现场评审组。因整改确需延期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报备并提交申请延期报告。
现场评审组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确认整改合格后,将《现场评审报告》及整改确认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四)公示。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三级标准化申请企业名单报送至上级定级部门。由上级定级部门确认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由上级定级部门确认其标准化等级,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关。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把握准入门槛,对存在突出问题、重大隐患或者改建、扩建等情况的企业,应从严审查;对申报期间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须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证明。
(二)严格评审。申请定级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属地政府具体负责。现场评审应客观、公正,严格遵守职业准则,严禁泄露被评审对象技术、商业信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验收。评审单位应指导督促企业做好整改提升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组织对评审通过企业的抽查检查,若发现企业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对评审单位采取约谈等措施。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