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88418/2023-150305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23-07-13
主办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诸暨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7-20 浏览次数: 字体:[ ]

马洪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 去除‘生鲜灯’美颜滤镜 保障消费者权益 创建食品安全典范城市的建议”(第10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不少商超、农贸市场的生鲜区域存在使用“生鲜灯”的情况。“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散发热量较小,对于食物腐败速率的影响也较小,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生鲜灯”不会造成食品安全风险。但因“生鲜灯”缺乏相应的标准,照度、亮度、色温、显色指数等没有统一规范,导致一些“生鲜灯”的使用会美化果蔬和肉类等生鲜食材的色泽和新鲜度,对消费者购买商品产生误导。同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使用“生鲜灯”出台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治理“生鲜灯”使用乱象上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因此,为最大限度的确保消费者在“生鲜灯”“美化”下依然能购买到放心食品,我局主动调整思路,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以农贸市场、商超以及沿街生鲜门店等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对肉禽、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重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力度,主要检查进货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票证和相关台账记录。快速推进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简称“浙食链”)应用覆盖,要求重点或高风险食品全部上链“浙食链”系统,目前猪肉索证索票已全面实现无纸化,所有票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均在“浙食链”系统流转,实现全程可追溯。

二是强化风险监测。依托食品安全风险综合治理中心,构建以“检研协同”“检管结合”“检打联动”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加强生鲜领域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目前,我市共设有6个风险预警交流监测站点,这些站点根据专业、行业领域特长,常态化监测预警生鲜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运用专业研究结果强化靶向监管,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能力。

三是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农贸市场、商超、生鲜门店的规范化管理,提升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以分期教育、集中培训、普法宣传等形式,鼓励经营者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另外,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打造食品安全共治共享新模式,目前已设立28个“你送我检”便民服务点,为市民免费提供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适时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生鲜食用农产品时多加辨别,学会分辨食品真实感官性状。

同时,我们也将基层日常监督检查中收集到的关于“生鲜灯”使用方面的质疑和意见建议积极向上反映,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使用照明设备的规范,包括照度、功率、色度等标准技术参数范围。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5月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中使用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应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不得利用照明等设施误导销售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也明确了对应罚则。

接下来,我局将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逐步推动市场淘汰“生鲜灯”,确保新办法落地见效。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商户自觉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到最终新办法的正式施行尚需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我局将提前介入,全力摸排辖区内生鲜灯使用情况,广泛宣传,做好解释,给经营主体充足时间自觉撤下带“美颜”滤镜的“生鲜灯”,引导其向消费者直观展示食品的真实感官性状。

二是加强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待新办法正式实施后,我局将开展不规范“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以各类超市、农贸市场、生鲜门店为重点,按计划、分阶段统筹推进,并将整治成果向社会公示。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调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执法,长效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检查和现场督查,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问题,加大执法处罚工作力度,倒逼市场经营主体压实责任。同时,借助市场举办方、行业协会等力量,鼓励消费者作为监督员,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食品安全治理网络。

最后,衷心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和意见,希望在今后继续关注、监督、支持我市食品安全有关工作。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承办人姓名:桑永玉

联系电话:0575-89092760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