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88418/2023-150562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3-07-31
主办单位: 诸暨市民政局
会办单位: 政法委

诸暨市民政局关于诸暨市十八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7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7-31 浏览次数: 字体:[ ]

傅苗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建议(第7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城镇居民委员会与街道居民委员会同等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确规定“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表明城镇居民委员会的定位性质、工作任务、人员组成等,与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存在共性,但适用并不直接等同于两者完全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明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关于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8〕97号)文件规定,城市社区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所在街道按1∶1同等比例配套。市财政按所在街道社区加权户数每年每千户16.5万元拨付。对乡镇集镇居委会的财政拨款,目前缺乏政策依据。

2.关于城镇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晋升通道等问题。目前我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根据《关于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8〕97号)有关规定执行;每年面向符合条件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定向招聘事业人员1人;《深化新时代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现社办〔2022〕66号)等上级文件对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晋升通道等有明确规定,我市新的文件目前仍在研究起草中。目前来说,城镇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准入门槛、入职渠道、工资待遇等,由所在镇街自行确定,有条件的镇街可以比照专职社区工作者执行。

3.关于加强业务指导推动更多资源向城镇居民委员会倾斜,探索未来社区建设问题。您(们)提出的“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性指导”“顺畅资源统筹机制,推动更多管理和服务力量下沉”“加大创新力度,加强信息融合”等建设性意见建议,跟现代社区建设的一些工作部署和具体举措,是高度一致的,我局将进一步加强调研论证,并及时将上述意见建议转达给组织部、财政局、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吸收完善。

诸暨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6日

承办人姓名:郦剑宇

联系电话:0575-87012469

34.关于诸暨市十八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75号建议的答复.pdf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