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财政局关于诸暨市公办学校安全防范设施(防撞柱等)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4 10: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一、项目编号:浙华元23-05-04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公办学校安全防范设施(防撞柱等)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华视智检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南川路2200号1号楼C座3楼

被投诉人1: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8楼

被投诉人2: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地址:诸暨市滨江南路1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华视智检科技有限公司对诸暨市公办学校安全防范设施(防撞柱等)采购项目(浙华元23-05-04,以下简称本项目)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诸暨市公办学校安全防范设施(防撞柱等)及维保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列明的申请人资格要求中明确,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þ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

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另财政部于2022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中明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本项目采购需求400万元以上,如经评估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也只应提高其相应份额,而不应将全部份额都预留给中小企业。现本项目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排除了大型企业参与资格,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诉人认为应当取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2、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三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属于上述规定中“将采购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即可以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因此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设置并无不当,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8月2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诸暨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吕康玮    

3、联系电话:0575-8711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