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查制度

2023-09-09 19: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各镇乡(街道)在公开发布政务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三审三校”,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第三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一)由本单位信息制作相关业务科室(线办)负责初审;

(二)由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科室负责复审;

(三)由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审核批准。

(四)如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五条  信息发布机关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开前审查。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