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解读】【文字解读】【案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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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主要内容
(一)统计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一起构成了统计法律体系。按法的效力层级划分,统计法律体系具体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5个组成部分。
(二)统计法律基本内容
(1)调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调整政府统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政府统计的性质是行政管理,具有四个特征:
1、实施主体特定性:主要是行政主体。
2、法定性:依法统计,严格依法实施。
3、强制性:义务性、无偿性。
4、调查结果的公共性:统计成果是社会公共产品,由社会共享。
(2)作用和目的
1、规范和保障政府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三)统计法律基本要求
1、总体要求:确保数据客观真实
2、对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六个不得”
一是不得将统计部门作为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二是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三是不得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四是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五是不得失职渎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对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及时立案调查,并经常性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六是不得泄露统计秘密。一方面,对调查对象申报的相关统计数据要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提供。另一方面,严格遵守统计数据审批发布管理流程,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核算审定的统计数据,一律不得对外发布。
3、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按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权力:监督检举权;拒绝非法调查权;拒绝非法检查权。
4、统计四大工程:
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所有单位必须先入统计库,再报数。
统一的一套表调查制度:全国统一的调查表,确保指标数据的一致性。
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确保数据报送后不被篡改。
统一的联网直报系统:企业一旦报送数据,国家统计局可直接采用。
5、统计四条红线:
坚持“先进库、再有数”,绝不自行修改名录库;
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绝不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真实数据;
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绝不代填代报企业数据;
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绝不自行修改企业任何数据。
(四)主要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要违法行为
1、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
2、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未及时查处;
3、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4、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5、泄露国家秘密;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
(2)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要违法行为
1、将统计部门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牵头单位或责任单位;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4、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5、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6.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7、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3)统计调查对象主要违法行为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2、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3、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4、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5、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6、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7、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或物质利益。
(4)其他主要违法行为
1、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2、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3、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4、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5、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6、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5)统计法律责任
1、统计行政处罚:警告、罚款。
2、统计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统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刑事责任。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统计局
第一解读人:徐璐(诸暨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具体解读人:郦建勇(诸暨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726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