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财政局关于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3年度民生实事城乡道路亮灯提升工程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2 09:5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一、项目编号:诸政采2023-09-04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3年度民生实事城乡道路亮灯提升工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金翔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建德市东洲商务公寓1幢601室

被投诉人: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诸暨市暨北路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金翔建设有限公司对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3年度民生实事城乡道路亮灯提升工程采购项目(诸政采2023-09-04,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9月28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为:我方要求取消采购需求中信号控制机带“▲”参数提供检测报告及相关证书复印件,但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答复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同意我方的质疑函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2、处理结果:本项目为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投诉事项中提到的要求取消采购需求中信号控制机带“▲”参数检测报告及相关证书复印件,经过三次采购文件更正公告的更正,其中▲1)已更正为不需要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4)已取消。▲3)已更正为“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2)和▲18)未作更正,仍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为防止虚假应标,要求提供关键性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等佐证资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关于要求取消采购需求中信号控制机带“▲”参数检测报告及相关证书复印件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其余投诉内容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系无效投诉。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11月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诸暨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吕康玮    

3、联系电话:0575-8711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