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本级水利防汛物资(以下简称“物资”)管理,保障防汛应急需求,根据《浙江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诸暨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规则》《诸暨市水利局内部控制制度—资产控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本级自行采购并储备的物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局下属各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水利防汛物资管理职责:
由水旱灾害防御科(以下简称防御科)负责物资的日常管理,水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政中心)、办公室配合,承担物资的采购验收和盘点、维保检修、日常调配等工作。应急响应期间物资的管理按照《诸暨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规则》要求执行,由工程技术组全权负责物资的调配。
办公室为物资的归口管理科室,主要承担物资的权属转移、报废处置和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等工作,同时做好仓库的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
党建室全程参与物资管理的监督工作,包括日常监督和应急响应期间监督。
物资出库后的保管、安全使用(操作)、检查调试、操作使用和故障临时处置由申请物资使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
第三章 存储与检查
第五条 新购物资验收合格或使用返还物资清点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 仓库内物资摆放整齐、有序。不同类别、不同规格、不同属性物资分开存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储备类物资应设立明显的物资标识卡,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现有库存等。
第八条 防御科、水政中心、办公室应协同做好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和盘点,并填写《物资检查表》(附件1)、《物资盘点表》(附件2)。
第九条 分储点物资由市水利局统筹调配维护管理,分储点所在单位落实人员配合做好物资的日常管理和盘点工作。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十条 严格落实“拉得出、用得上、保障好”的物资储备管理要求,参照《浙江省省级水利防汛物资检查维护技术规定》,制定《诸暨市水利局防汛物资检查维护要点》(附件13)。包括:集中维护(修)、日常维护(修)、使用维护(修)。
集中维护(修)包括:每年汛前集中开展在库储备类物资的抽样维护和调试,必要时扩大抽样数量,对存在故障的设备及时进行维修。
日常维护(修)包括:对已经加注了机油、汽油、柴油的设备定期维护;蓄电池(电瓶)设备定期充电;轮胎定期检查补气;抢险车辆、工程机械等定期保养;物资的清洁、整理、盘点;物资抽样送检及其他工作。
使用维护包括:有关物资使用结束后由领用单位或人员对物资清洗整理等;返还后,防御科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物资的检查、调试和故障临时处置等维保工作。维保工作在入库后进行,可以委托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人员或第三方单位实施。
除抢险车辆等须按规定在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维护(修)外,其他技术性较强物资(含车辆等特殊专业装备)的维护(修)原则上应委托生产厂家及其授权的特约售后服务商或具备维护(修)能力的社会力量进行。(合同中有明确除外)
第十一条 防御科牵头,水政中心、办公室协同落实管理人员做好维护(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维护(修)实施前,应先填写《水利防汛物资维护(修)审批单》(附件3)并办理审批手续。应急情况下,可先征得物资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行维修,再补办手续。(合同中有明确除外)
第十三条 维护(修)完成后,由防御科牵头,协同办公室和水政中心办理验收和费用结算手续,并附件《物资维护记录表》(附件4)。(合同中有明确除外)
第五章 调配与返还
第十四条 物资调配。物资由市水利局统一调配,主要用于防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减灾的需要。发生险情时,服从市防指统一调配,按“满足急需、先主后次、就近调用”原则,首先动用各镇乡(街道)、湖畈水利会、水库管理单位的自储物资,再调用局本级储备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若局本级储备的物资无法满足抢险需要,水利局要立即向市防指提出支援申请。
物资调配形式包括调拔、调用、领(借)用,需要经分管领导或工程技术组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调配。应急情况下,可先电话通知,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有关单位部门申请调配物资,应填制《物资调配(借用)申请表》(附件5)、《物资出库单》(附件6)、《物资交接单》(附件7),办理出库手续。物资交接后,应收回经接收方签字确认的《物资交接单》作为收货凭证。
第十五条 调配程序。物资调配程序包括申请、审批、调配、调运、接收等环节。根据《诸暨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规则》分为日常物资调配和应急响应期物资调配两种情况。
日常物资调配:由防御科牵头办理相关调配手续,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1.申请:申请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2.审批:业务科室(必要时出具初审意见)→防御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防御科(出具出库单)。
3.调配:防御科、水政中心组织发货,也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协助参加,相关业务科室派员参加。
4.调运:由申请单位负责安排,具体事项与防御科联系。
5.接收:申请单位领取物资(做好接收清点和验收工作,若委托第三方领取物资需出具委托手续)——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6. 监督:办公室、党建室派员监督检查,并签字确认。
物资申请调用流程图(日常)
应急响应期间物资调配:由工程技术组具体负责应急响应期的物资调配工作。
1.申请:申请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2.审批:由工程技术组组长审批并签署物资出库单(或委托副组长审批签署)。
3.调配:工程技术组组织发货,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协助参加。
4.调运:由申请单位负责安排,具体事项与工程技术组联系。
5.接收:申请单位领取物资(做好接收清点和验收工作,若委托第三方领取物资需出具委托手续)——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6.监督:办公室、党建室派员监督检查,并签字确认。
物资申请调用流程图(应急期)
第十六条 代储(或租用)物资的调用:由水利局向代储单位(或出租方)下达物资调拨(用)通知(附件8)。通知内容包括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代储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将物资运送到指定地点,相关情况及时向水利局反馈。所产生的费用参照相关协议结算。
第十七条 按照“谁办理、谁催缴,谁申请、谁返还”的原则,由办理调配手续的人员负责催缴物资使用单位按期返还物资,物资返还工作由申请单位或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 调配后返还的物资按规定清点后重新入库。清点工作由防御科牵头,党建室、办公室、水政中心相关科室以及物资使用单位(或调用接收单位)派员参加,并填写《物资返还单》(附件9)后入库。
第十九条 返还的物资若存在故障(或缺陷)的,使用单位或部门应修复完好后返还;如物资无法修复,应按同型号(或相同功能)补齐或照价赔偿。已消耗的,由申请使用单位或部门列具物资消耗清单,办公室和防御科根据消耗清单填写《水利防汛物资核销单》(附件10),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 物资调配批准文件、出库单、物资交接单、物资核销单等资料应及时交财务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根据《浙江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物资处置包括转用、转让和报废(损)。
转用指物资已达储备年限或虽未达储备年限但已不 能 用于灾害防御及险情处置,将物资用途改变用于其他方面。
转让指物资接近或达到规定的储备年限或维护使用成本过高,但仍有回收价值的,将物资进行转卖。
报废(损)指物资出现老化、损坏、失效,或属市场型号淘汰,不宜继续使用的,将物资进行灭失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的报废和权属处置由办公室按规定组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水利防汛物资的储备年限,参照《浙江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年限规定》。
第七章 建帐与盘存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建立固定资产类防汛物资库存明细账;防御科应建立水利局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库存明细账,并应填写《实物出入账》(附件11),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物资出、入库时,应填写出、入库单据,载明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一式三份,经物资分管领导批准后,作为物资出、入库和财务账、明细账、仓库实物账变更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每月进行一次物资盘点,根据需要可加密盘点,填写《物资盘点表》,由防御科牵头,党建室、办公室、水政中心等科室配合。
第二十七条 物资存在损溢的,在盘点表中填列,应查明原因,经财务核实,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调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诸暨市水利系统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及调用方案(试行)》(诸水灾防﹝2020﹞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