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拟对浙江果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数字轻食饮品原料研发及生产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 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环评文件链接 |
1 | 浙江果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数字轻食饮品原料研发及生产项目 | 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城大道78号中节能(诸暨)环保产业园19号厂房1楼 | 浙江果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目征用位于暨阳街道学院路与兴农路交叉口东北侧(学院路22-05地块)的土地,新建厂房实施生产,项目总投资50000.0万元,实施数字轻食饮品原料研发及生产项目,实现销售收入15亿元,利税2亿元。 | / | 建设单位承诺在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将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制度,按照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意见实施项目建设,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业主单位承诺,项目未经环评批复不开工建设。若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将及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 1、大气环境:污水处理站收集后采用1套“次氯酸钠氧化+碱液喷淋”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消毒废气自然扩散。2、地表水环境:(1)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厂房屋面和道路雨水经厂区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产生的间接冷却水、蒸汽冷凝水经收集冷却后全部循环回用,不排放。(2)项目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经污水处理设施(格栅提升池+气浮预处理+厌氧+水解+接触氧化+二沉池工艺)处理、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与纯水制备系统浓水、设备反冲洗废水及其他生活污水一起汇合达标后纳入市政截污管网,送诸暨市海东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后排放。(3)废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废水排放口设置采样口,设立明显的排污标志牌;对雨水排放口也设置标志牌。(4)企业应根据《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建设技术要点(试行)》及《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对其厂区内的雨污分流工作进行管网排摸、问题整改、长效管理等措施,实现厂区污水零直排。3、声环境:(1)充分选用先进的、低噪声、高效设备;(2)合理布局,把生产设备集中布置在生产车间的中间;(3)对产生噪声大的设备(如离心机等)底座安装减振装置或减振垫;(4)项目所需所有引风机进出口安装匹配的消声器;(5)生产车间采用隔声窗、隔声门,确保隔声围护量在15dB以上;(6)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对主要实验设备的传动装置做好润滑,使设备处在最佳工作状态。4、固体废物:(1)废内衬包装材料、废原料桶分别经密封桶或袋收集后贮存在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暂存和转运;(2)生活垃圾、杂物袋装化收集,每天投放到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收集后统一清运、分类处置;(3)废包装材料、茶叶渣、废滤渣(包含废活性炭、废硅藻土)、纯水制备废石英砂、滤膜、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贮存在室内,由物资公司回收综合利用。(4)污泥收集暂存于污泥房,委托一般污泥处置单位进行利用处置。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只要建设单位切实落实好污水收集管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的收集管道和化粪池的防渗防漏工作,做好成品仓库、间接冷却水收集池、管道和冷却回用系统的防渗防漏工作,做好液态原料间和危废间地面的防渗防漏与围堰工作,做好固废间地面的防渗防漏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对土壤环境影响、地下水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6、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建筑安全防范措施、原料及产品贮运、生产过程火灾风险防范措施、工艺技术设计安全防范措施、电气、电讯安全防范措施、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管道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不发生安全事故。7、其他环境管理要求:(1)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厂房屋面和道路雨水经厂区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2)废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废水排放口设置采样口,设立明显的排污标志牌;对雨水排放口也设置标志牌。(3)企业应根据《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建设技术要点(试行)》及《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对其厂区内的雨污分流工作进行管网排摸、问题整改、长效管理等措施,实现厂区污水零直排。 | 详见环评附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1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80727112传真:80727112
通讯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58号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