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诸暨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诸暨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需对市司法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据此,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结合起草实施科室的意见,对市司法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8件。
二、政策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清理结果
清理结果分二类,废止的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详见附件)
(一)继续有效2件
(二)废止8件。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诸暨市司法局
解读人:冯歆媛 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0575-88598126
诸暨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诸暨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题 名 | 文 号 |
1 | 关于印发《诸暨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诸司〔2020〕26号 |
2 | 关于印发《诸暨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诸司〔2021〕34号 |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题 名 | 文 号 |
1 | 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 诸司(2005)27号 |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辅助人员管理的规定 | 诸司(2006)22号 |
3 | 关于印发《诸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 诸司(2006)25号 |
4 |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活动中的若干规定 | 诸司(2006)34号 |
5 | 关于印发《诸暨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 诸司通(2009)10号 |
6 | 关于印发《诸暨市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诸司(2012)5号 |
7 | 关于促进诸暨市律师业发展专项经费使用办法 | 诸司(2013)47号 |
8 | 关于印发《诸暨市行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诸司(2018)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