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7/2024-160829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28 |
主办单位: | 诸暨市公安局 |
诸暨市公安局关于政协诸暨市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79号提案的答复
叶昕灵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监管的几点建议的提案(第79号)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近年来诸暨路面上确实出现了不少“老年代步车”,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农村等交通管理相对薄弱的区域。因为该类车辆操作简单、价格低廉,满足短途出行的需求,所以受到许多老年人的喜爱,但该类车辆大多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车辆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交警大队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老年代步车”极大多数属于机动车,需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该类“老年代步车”不符合注册登记上牌条件,不能上道路行驶,交警大队在日常开展的老年人宣教过程中,要通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提高该群体的出行安全意识,教育和引导老年人群体选择合法的交通工具出行,杜绝驾驶“老年代步车”。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违法”老年代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用身边的“事”来教育提醒老年人使用“老年代步车”的违法性、危害性,并释放出交管部门将开展对“老年代步车”上路的专项打击整治、取缔的信息和决心。
二是强化路面管控并依法查处。我局交警大队将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在城区部分区域、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区域采取定点检查和巡逻查处结合的方式,对“老年代步车”违规上路行驶、无证、酒驾醉驾、超速超员、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压缩“老年代步车”的活动空间,对违法上路的车辆依法予以扣留,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向驾乘人员宣传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面对面讲解此类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是加强监管,做好源头管控。我局将联合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对辖区内的“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公司进行排摸,全方面核查生产、销售“老年代步车”类车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重点打击查处法律、国家行业标准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行为,从源头上管控“老年代步车”进入市场销售。
总之,我局交警大队将认真对待本次提案的建议要求,积极开展“老年代步车”等非标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打击,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