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4-16090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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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0-24 |
文号: | 诸政发〔2024〕18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0-2024-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不断改善我市城区空气质量,有效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开展诸暨市空气质量提升“秋季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原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禁售禁放区域范围
东至:诸永高速—白马墩路—东三环路
南至:市南路—诸齐线—南三环路(包括祥生江南里)
西至:三都路—新兴路及延长线—沪昆高速(包括华海家园、明联小区、民生花园)
北至:大侣路
以上区域范围(详见附件)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重点区域禁售禁放范围
除以上确定的区域范围以外,全市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100米距离范围内,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事项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购买者应当向烟花爆竹的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并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文明燃放。
(三)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非法经营、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五)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全市禁售禁放区域范围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市禁售禁放区域范围
区域范围:
东至:诸永高速—白马墩路—东三环路
南至:市南路—诸齐线—南三环路(包括祥生江南里)
西至:三都路—新兴路及延长线—沪昆高速(包括华海家园、明联小区、民生花园)
北至:大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