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30 16: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不断改善我市城区空气质量,有效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诸暨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市美丽绍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2024年治气攻坚20条>的通知》

《关于开展诸暨市空气质量提升“秋季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

三、意见征求情况

(一)部门单位意见征求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7月1日印发了《征求意见函》,征求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诸暨分局等4个市级部门(单位)和5个街道办事处意见建议。书面意见建议征求于2024年7月5日完成,各单位提出4条修改意见,均予以采纳。

(二)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8月9日在政务网上发布《关于<关于征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的征求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征求于2024年9月8日完成,收到1条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理由为该建议与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

四、政策简明问答

问题一:在“双禁”范围外能否燃放烟花爆竹?

答:“双禁”范围外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100米距离范围内,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等重点区域也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余“双禁”范围外的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问题二:除春节、元宵外的其他时段可否在“双禁”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答:在“双禁”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旦发现违禁燃放、违禁销售等行为,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

问题三:应到何处购买烟花爆竹?

答:购买者应当向烟花爆竹的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并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文明燃放。我市烟花爆竹许可经营单位名单将在相关公众号上公布。

问题四:发现非法经营、运输、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如何举报?

答:举报电话:110、12345。

问题五:什么是烟花爆竹许可经营?

答: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五、新旧政策对比

原“双禁”范围:城市二环线(东至东二环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二环路)内及其他重点区域建成区(开发区、商贸城、城东新城、大学城)。

“双禁”范围调整后:东至诸永高速-白马墩路—东三环路,南至市南路—诸齐线—南三环路(包括祥生江南里),西至三都路—新兴路及延长线—沪昆高速(包含华海家园、明联小区、民生花园),北至大侣路。

六、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第一解读人:郭昌(党委书记,局长)

具体解读人:陈伯辉(企业监管科科长)

联系方式:0575-8703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