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4-16125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1-12
文号: 诸政发〔2024〕20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0-2024-0010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浦阳江黄尾密鲴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3 16: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意见征集情况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诸暨浦阳江黄尾密鲴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浦阳江黄尾密鲴省级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规范诸暨浦阳江黄尾密鲴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划定的保护区范围是指经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范围,主要位于我市浦阳江流域,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其范围和界线由诸暨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凡保护区内的一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设立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生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保护区。

3.开展水质调查和环境的监测、监视及管理工作,建立工作档案。

4.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人工繁殖及增殖放流工作。

5.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

6.组织开展经过批准的旅游、参观、考察活动。

7.接受、抢救和处置伤病、误捕的鱼类。

8.依法调查处理影响保护区功能的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三、管理要求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开展人工增殖放流,单位和个人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和标准,并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二)禁止向保护区内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的物种。

(三)保护区四周设置标志牌,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巡查工作由保护区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并制定管理制度。

(四)定期开展保护区渔业资源调查摸底,建立有关档案。

(五)单位和个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六)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3.不得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4.不得妨碍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不得干扰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

(七)在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环保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向相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根据审查结论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2.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应当将渔业部门以及水生生态、水生生物资源、渔业资源(重点是鱼类)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纳入审查小组。

(八)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九)严禁“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严禁破坏保护区的各种设施,严禁破坏保护区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其他

(一)保护区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市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违反保护区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全文下载】诸政发〔2024〕20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浦阳江黄尾密鲴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