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诸暨浦阳江黄尾密鲴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13 16: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诸暨浦阳江黄尾密鲴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管理,同时满足保护区发展建设和管理新要求,结合我市保护区实际,拟定了《诸暨浦阳江黄尾密鲴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三、意见征求情况

(一)部门单位意见征求情况

2024年9月3日至9月6日,市农业农村局向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5个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收到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意见建议1条,采纳1条,不予采纳0条,其余单位均无意见。

(二)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9月3日至9月12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建议0条,采纳0条,不予采纳0条,至今未收到其他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管理要求等三部分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次划定的保护区范围是指经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范围,主要位于我市浦阳江流域,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其范围和界线由诸暨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二)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了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我市其他相关单位在保护区管理方面的相应职责。同时规范了保护区办公室应当做好的八项工作。

(三)管理要求

为加强保护区的管理,确保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办法》强调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明确禁止向保护区内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的物种,以防止该类物种繁殖迅速,且因缺少天敌制约,严重破坏我市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的生物污染,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单位和个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在保护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开展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征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五、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第一解读人:王  跃(党组书记、局长)

具体解读人:王佳铭(渔业执法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7597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