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9/2024-161130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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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7 |
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墓地)维护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墓地)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公墓(墓地)维护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绍市民〔2024〕3号)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公益性公墓(墓地)维护经费管理使用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费提取
公益性公墓(墓地)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的维护经费。经费存放以镇乡(街道)或村(社区)为单位专设科目,单独列支。科目名称为公墓(墓地)维护经费,作为应付款——暂收款的下级科目开设。公益性公墓(墓地)单位应及时将预留的维护经费存入账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公益性公墓(墓地)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二、经费使用
公益性公墓(墓地)维护经费主要用于公益性公墓(墓地)的日常安保、保洁清理、绿化养护、道路维修、配套设施的运转和维护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民政部门确定的由公益性公墓(墓地)维护经费资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公益性公墓(墓地)维护经费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三资”管理支出审批使用。
三、经费监管
公益性公墓(墓地)维护经费不得任意挪作他用或出借,严禁当作利润分配。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对属地公益性公墓(墓地)维护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对公益性公墓(墓地)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维护经费申报、审核、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等情况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要求
各镇乡(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按照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并于10月30日前将公墓(墓地)维护经费科目开设情况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联系人:寿超,联系电话:0575-87017949。
诸暨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