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53/2024-16201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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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诸暨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4-10-21 |
关于建立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协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严密防范并依法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法行为,筑牢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屏障,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持续深入推进平安公积金建设,严厉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二、目标任务
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源头治理,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严密防范并严肃查处虚构事实、伪造或变造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等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三、职责分工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资料的审核,受理投诉、举报,利用共享信息或联系相关部门核实疑点线索,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及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公安局:负责对骗提骗贷人员及非法中介的调查处理,严厉打击非法中介为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市公积金中心应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房产、婚姻、户籍、购房合同、税务票据、按揭贷款等关键信息实时调用共享,从源头上坚决遏制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
(二)线索移送机制。市公积金中心应加强日常监管,严格业务审核,发现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骗提骗贷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工作和检查中获取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法线索,也应及时反馈市公积金中心。
(三)联合查处机制。两部门应强化协作办案意识,密切协同配合,严厉查处骗提骗贷行为,尤其加大对伪造、变造虚假资料黑中介的惩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震慑。
(四)案件会商机制。对于案情复杂的骗提骗贷案件,两部门可召开案件协商会。案情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及时进行专题、专案会商。
(五)案情通报机制。建立部门间案情信息双向通报机制,两部门均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交流案件信息、共享数据资源等。
(六)信息保密机制。两部门应严格遵守案件信息保密要求和工作纪律,不得将案件线索和举报人等涉案信息透露他人。对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公积金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推进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任务和推进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强化工作协同。市公积金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法行为防范和查处工作的统筹协调,两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充分利用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协作共治强大合力。
(三)强化舆论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惩戒措施、处罚标准、法律风险和责任等,曝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案例,营造骗提骗贷严打整治浓厚氛围。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