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南》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负面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诸暨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网络平台及主播营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营销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诸暨市实际情况,起草《〈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南〉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合规指南》和《负面清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合规指南》和《负面清单》。
三、意见征求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9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四、结构内容
《合规指南》和《负面清单》分为两个部分。
《合规指南》共36项,按照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具体环节、主体、事项,以表格形式明确相应的合规内容。
《负面清单》共25项,分严禁网络直播中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严禁网络直播中使用或发布的不当信息两个部分,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禁止性要求。
五、内容说明
《合规指南》按照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入驻环节、营销环节、支付环节、售后环节、后期运营及鼓励内容等6个方面,对平台、主播、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供货商、直播场所等主体,从许可要求、运行保障、入驻资格、运行保障、质量保证、信息公示、网络生态、广告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事项制定合规内容,明确了适用范围、合规要求,界定了主体责任。具体包括入驻环节6项、营销环节23项、支付环节1项、售后环节2项、后期运营3项及鼓励内容1项。
《负面清单》分严禁网络直播中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严禁网络直播中使用或发布的不当信息两个部分,列举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禁止性要求,具体包括禁止网络直播中推销的商品或服务15项、禁止网络直播中使用或发布的不当信息10项。
六、适用对象
在诸暨市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经营主体。
七、关键词解释
1.本清单所称的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2.本清单所称的主播,包括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以及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直播营销人员。
3.本清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4.本清单适用于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在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九、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解读人:斯朝阳(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具体解读人:冯铁江(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联系方式:0575- 87715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