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4-16211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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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文号: | 诸政办发〔2024〕36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1-2024-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诸暨市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诸暨市城市建成区建设,规范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等行为,降低对市民正常生活、出行造成的影响,维护公共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诸暨市城市建成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即暨阳街道、陶朱街道、浣东街道及商贸城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等行为的规范审批、批后监管和完工验收。
本《通知》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道路两边绿化带及其附属设施。
二、审批管理
(一)审批事项
1.在城市道路(公路)进行临时开挖的行为。
2.在城市道路(公路)进行临时占用的行为。
(二)申请主体
1.需在城市道路(公路)进行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由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2.需依附于城市道路(公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由管线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3.需在大型商超、写字楼等周边道路(红线范围内)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由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4.沿街商铺需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由经营主体作为申请主体。
(三)审批流程
1.申请人需在城市建成区内东三环、双金线、十诸线、03省道东复线、三联线等公路穿越城市路段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应当依法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申请手续,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保存现状照片和影像资料,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2.申请人需在上述公路穿越城市路段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应当依法向市建设局和公安局(交警)办理申请手续。涉及开发委管理区域的,向市建设局派驻开发委窗口和公安局(交警)提出申请。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其中申请临时占用<漆划>城市人行道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现场踏勘),保存现状照片和影像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并将同意施工的办理结果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管线单位需依附于城市道路(公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依法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现场踏勘,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三、批后监管
(一)申请人应在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
(二)市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开挖施工的日常巡查,其中市建设局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将证据和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移交及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即时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相关主管部门。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市公安局(交警)、交通运输局以及电力、水务、天然气等单位因公共建设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施工开挖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四、部门职责
(一)市建设局会同公安局(交警)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审批和巡查;做好竣工后施工质量验收;建立健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共享机制。
(二)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监管;对城市道路临时施工开挖行为实施巡查;做好竣工后道路恢复原状情况的核实;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公安局(交警)负责临时占用、施工开挖城市道路(公路)的联合审批和巡查监管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东三环、双金线、十诸线、03省道东复线、三联线等公路穿越城市路段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审批和巡查监管工作。
(五)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每年12月召集组织相关部门及管线单位对年度城市道路(公路)施工计划进行会商;建立健全审批信息流转督办机制。
五、附则
(一)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其他镇乡(街道)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道路(公路)的临时占用、施工开挖,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文下载】诸政办发〔2024〕36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诸暨市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