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4-16211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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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文号: | 诸政办发〔2024〕37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1-2024-0013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诸暨市共享自行车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共享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自行车运营服务,引导市民文明使用共享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在诸暨市范围内从事共享自行车运营活动的,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共享自行车,从事车辆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通知》所称共享自行车是指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的,脚踏或电动互联网租赁两轮自行车。
共享自行车管理遵循“总量控制、企业主责、规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则,促进共享自行车行业规范发展,保持交通环境安全、市容规范有序和卫生干净整洁。
二、布点规划
(一)共享自行车运营投放要按照科学、合理、便民、安全的原则,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进行统一布点规划,不得随意增加投放点位。布点规划出台后需向社会公告,明确共享自行车布点数量及具体点位、车辆投放数量、骑行范围等。后续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二)运营企业应当在我市布点规划范围内投放共享自行车,在投放前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占道许可。
三、投放运行
(一)运营企业
1.运营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应当具备规范的企业治理能力、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和依法规范的财务制度。具有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
2.运营企业对共享自行车停放秩序和管理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遵守城市公共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运营车辆
1.运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车辆质量可靠,不得加装任何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设备。
2.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牌照,有统一品牌标志和骑行二维码。
3.共享电动自行车应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安全头盔。
4.共享自行车需具备实时定位功能并为定点投放、停放提供技术接口。
(三)运营服务
1.运营企业应向社会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
2.共享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运营企业应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倡导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共享脚踏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3.运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四)停放管理
1.共享自行车应有序停放在划定区域内,且车头朝向一致,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2.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区域开挖设置停放设施;要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运营企业应当组建能保障日常运营的维护队伍,按照服务及时、调配到位要求配置运维人员。
(五)文明用车 倡导运营企业设立用户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加强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用户文明出行,为共享自行车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六)数据共享
运营企业应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将共享自行车运营数据统一接入市综合执法局智慧城管平台进行监管,全面提供车辆编号、运营维护人员名单、用户信用记录等数据,实时更新共享车辆投放数量、区域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
(七)信息安全
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所采集的车辆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共享服务所必需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挪作他用。
四、部门职责
(一)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共享自行车投放布点规划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共享自行车投放的占道许可;负责运营企业在运营投放中相关数据的共享和监督;负责查处共享自行车在人行道乱停放、占道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市公安局(交警)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盗窃、损毁共享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用户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违规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共享自行车进行查处。
(三)市建设局配合市综合执法局做好布点规划工作。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注册登记,按职责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五、监督管理
(一)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共享自行车的社会监督、停放秩序管理,共同培育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的良好城市形象。
(二)对运营企业存在投放车辆乱停放、存在安全隐患、随意增设点位、违规停放处置不及时等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运营企业不具备经营能力或不符合行业自律要求、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相关部门可采取限制其投放直至依法取消占道许可等相关措施。
(四)运营企业退出后存在未主动回收车辆、乱停放车辆等问题的,由市综合执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六、附则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