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21/2024-161662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卫生、体育、医保/医药管理,卫生、体育、医保/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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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2 |
文号: | 诸卫发〔2024〕74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67-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诸暨市卫生健康科教奖励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各民营医院:
现将《诸暨市卫生健康科教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日
诸暨市卫生健康科教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优化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激励机制,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快速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资金设置
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联合设立卫生健康科教奖励专项资金,资金由卫健统筹,主要用于卫生健康单位学科(专科)建设、科技创新等项目开展及激励。
第二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临床学科(专科)建设
被纳入国家级、省(部)级、市(厅局)级、县级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培育)计划的,按建设文件要求给予配套经费。如建设文件未说明配套经费数额,分别给予项目所在单位30万元/个、20万元/个、10万元/个、5万元/个配套经费;建设(培育)周期结束,如期通过验收的项目,再分别给予项目所在单位10万元/个、8万元/个、5万元/个、3万元/个奖励,因项目所在单位原因未按期通过验收的不予奖励。面向基层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
(二)科技立项
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局)级科技项目立项,按立项文件要求给予配套经费。如立项文件未说明配套经费数额,分别给予项目所在单位6万元/个、4万元/个、2万元/个资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立项项目按上述标准120%给予资助,因项目承担方原因未按期通过验收的不予资助。
(三)科技成果
获省(部)级、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的给予项目所在单位奖励,奖励标准:省(部)级一等奖10万元/项,二等奖5万元/项,三等奖3万元/项;市(厅局)级一等奖5万元/项,二等奖3万元/项,三等奖1万元/项。同一项目多处获奖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奖励。
(四)学术会议
举办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班(线下,非备案项目),每期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绍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班每期奖励0.3万元。
(五)学术论文
以第一作者发表影响因子≥10分或中国科学院一区的SCI论著,影响因子≥5分或中国科学院二区的SCI论著,中华系列一级期刊的论著,分别给予所在单位2万元/篇、1万元/篇、0.8万元/篇奖励。影响因子、分区结果以申报当年数据为准。
第三条 资金管理
(一)市卫生健康局设立评审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等组成成员,负责申报项目及金额的认定工作。
(二)本办法指的奖励项目均实行申请制度,相关单位按年度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市卫生健康局职能科室初审后交评审小组讨论决定。
(三)本办法指的奖励经费属于专项资金,相关单位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配套使用细则,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指的奖励项目涉及多个单位或多人的,均由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申报;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有项目文件的,以相关部门发文日期为准。
(二)本办法指的奖励项目有弄虚作假等科研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中医类奖励(资助)项目按照《诸暨市中医药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2023年12月1日后所发生的相关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诸暨市卫生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奖励办法(试行)》(诸卫发〔2016〕95号)同步废止。
(五)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评审小组提交市卫生健康局党委决定。
【全文下载】:关于印发《诸暨市卫生健康科教奖励办法》的通知(诸卫发〔2024〕7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