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全不服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未履行调查处理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3〕603号
申请人:姚某全。
被申请人: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益均,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就其举报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调查处理,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拥有浙江省诸暨市某镇某村某地×号、×号房屋居住并使用至今。2007年,距离申请人房屋11米远处建设了220kV某输电线路。近日,该高压电线塔又已开始加高改建作业,但施工方未与申请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也未提供施工许可证明文件等就贸然到申请人家附近进行施工作业。2023年10月18日,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违法建设施工查处申请书》,截至目前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依法履行对违法建设施工进行调查处理职责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信访答复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违法建设施工查处申请书》一份,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方核实,发现涉案线路改建属某高速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建设方为绍兴市某有限公司,非被申请人管辖范围。2023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情况口头告知了申请人,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又通过邮寄的方式书面回复了申请人并告知其本案已由绍兴市某有限公司牵头处置,被申请人不再受理。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答复职责。二、涉案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管辖范畴。涉案线路改建属某高速建设项目附属工程,隶属于绍兴市某有限公司,非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无权就其“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职,未行政不作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建设施工查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加高改建高压电线塔的违法建设施工行为。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函。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姚某全同志要求查处某镇某输电线路建设项目无证施工”的回复》,并于2024年1月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涉案高压电线塔属于某地至某地高速公路工程110-220kV高压铁塔涉及工程红线内杆线迁改工程项下,该工程建设发包方为绍兴市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方为绍兴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电力承装分公司。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违法建设施工查处申请书及寄送凭证、视频光盘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姚某全同志要求查处某镇某输电线路建设项目无证施工”的回复及送达凭证、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就其举报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查处涉案加高改建高压电线塔施工行为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