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红不服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举报事项所作不予立案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2024-12-31 16: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4〕10号

申请人:田某红。

被申请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所作不予立案处理行为,于2024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18点零1分在诸暨市某街道某路某生鲜超市购买零食,买回家第二天吃其中一个德辉烧饼的时候感觉到味道不太对劲,故查看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才发现该产品的保质期到2023年的11月19号,已经过期了整整10天,吃完了之后拉了一天的肚子,故找到商家理论,商家店大欺客还说申请人敲诈勒索,态度极其恶劣,拨打被申请人电话协商无果。申请人希望商家可以对其进行赔偿。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所作不立案的处理行为,依法追究商家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田某红的举报单,举报内容为,其于2023年11月29日在被举报人诸暨市某路某生鲜超市(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诸暨市某食品店)购买到一个过期的德辉烧饼,要求严肃处理商家并赔偿。在接到该举报单之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曾接到申请人通过政务热线反映其在诸暨市某路某生鲜超市购买到过期德辉烧饼的投诉,要求赔偿。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被申请人于12月5日对被投诉人超市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提取了现场照片,并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处理。接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事项予以核查,查看了申请人在举报中提供的材料以及视频资料,对被举报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被举报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证明,结合被申请人先前在处理申请人投诉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举报事项证据不足,2023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结果及不予立案的原因在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了告知反馈。至此,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二、关于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在本案中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要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诸暨市某食品店有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要求对该超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见,申请人的目的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施加不利后果负担。申请人虽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纠纷,但是根据其举报的事项以及被申请人依法负有的查处职责来看,监管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普遍利益,而并非申请人的个人权益,故举报的查处结果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处理及告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是否立案,以及对处理结果的告知行为既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诸暨市某路某生鲜超市(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诸暨市某食品店),称其在该超市购买到一个过期的德辉烧饼,吃完后拉了一天肚子,要求严肃处理商家并要求商家进行赔偿。被申请人接举报后对举报事项予以核查,查看举报材料,对被举报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证明等,结合被申请人先前在处理申请人投诉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举报事项证据不足,于2023年12月21日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2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及理由。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政务热线投诉其在诸暨市某路某生鲜超市购买到过期德辉烧饼,要求超市赔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对被投诉人超市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提取了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支付记录、举报详情、商品及小票照片、营业执照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单、政务热线办理领导两签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举报人提供的照片、询问笔录、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清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相关调查,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结合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和视频证据,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其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其处理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所作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