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5 10:55: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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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企业,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小区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绍兴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已纳入增建改建计划的充停场所,原则上应从建设完工之日起实现充电设施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其他充停场所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收费行为示例表:

总充电费用1=4+5

充电电价2

充电电量3

充电电费4=2*3

服务费5






二、请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国有企业认真摸排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落实情况,2025年1月1日前(每月15、30日)将已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名单报送市发改局。

三、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市场监管局将会同发改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收费行为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人:发改局,价格管理科朱建洪,87019876;

建设局,房地产管理中心俞春苗,87265525;

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队张正东,87115147;

供电局,市场营销部郭雁,88792332。



附件:附件1:绍市发改价〔2024〕6号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pdf

附件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有关收费公示表(参考模板).docx

附件3: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申请单独装表所需资料清单.docx

附件4: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价费分离执行情况统计表.docx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诸暨市供电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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