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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关于印发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队、中心,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科技法规科对局属职能科室及委托机构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而实施的监督、审核和纠错活动。
第三条 科技法规科是案件法制审核的承办单位,实施案件法制审核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及委托机构的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案件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执法实务经验。初次从事案件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未经科技法规科法制审核并签署意见,不得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法制审核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 法制审核采用线上审核的方式,案件承办单位通过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进行立案申请并提交证据材料,法制审核人员依据报送的材料进行案件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局主要负责人应当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案件办理结果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案件办理活动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法制审核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法制审核人员不得擅自停止案件审核活动。
第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立案阶段、调查终结阶段、处罚告知阶段、处罚决定阶段分别提交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提交科技法规科审核,科技法规科审核通过后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批,若审核不通过的,由科技法规科填写原因后退回。
科技法规科提出整改、纠正意见或者建议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对相关问题完成整改后,重新将前款规定的证据材料提交科技法规科审核。
第十条 案件法制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否合法;
(二)行政主体是否适格;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四)定案证据是否充分;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七)拟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定裁量基准;
(八)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出具以下意见: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量罚适当的,同意承办单位意见,建议承办单位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退回承办单位补充调查: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证据不足或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文书制作不规范的;
(三)案件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意见不适当的,建议退回承办单位纠正或直接纠正;
(四)漏处或降格处理违法对象的,建议承办单位纠正。
第十二条 确需延期、终止、中止和恢复申请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可在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阶段提出申请,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科技法规科审核,审核通过后,提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办案单位在提交法制审核前,应当对送审案件材料予以清理汇总、制作详细的证据清单,将案件证据材料扫描录入浙江省统一处罚办案系统,并对所提交案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办案人员与审核人员有较大分歧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或者案件特殊,科技法规科认为确需集体讨论研究的案件,科技法规科可以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科技法规科应当及时进行案件审核,对一般案件的法制审核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者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法制审核时间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科技法规科应当如实记载法制审核工作中发现的执法问题,总结典型案例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