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基本要求

2024-03-26 16: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第一条  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见习基地的设立,并就见习基地的设立和调整及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条  拟开展见习工作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3年以上;

2. 申请设立前12个月的单位参保员工数月平均在17人(含)以上;

3. 有意愿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见习岗位,设立当年度提供见习岗位人数不超过上年末单位参保员工总数的30%,且不少于5个;

4. 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或专员,建立基本的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愿意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管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为A级,企业征信等级为非严重失信以上;

5. 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带教老师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6. 非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7. 非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8. 愿意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对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条件1-3方面不作限制,年度提供岗位数量不少于1个即可。

第三条 见习基地每半年认定一次,上半年集中受理时间为2月至4月,下半年集中受理时间为8月至10月。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见习基地认定(变更)申请表》原件;

(二)营业证照副本原件;

(三)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A级及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凭证;(可直接从浙江人社数字工作台系统中获取)

(四)拟设见习岗位及带教师资信息表;

(五)拟定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其中以总分公司名义或母子公司名义合并申请见习基地的,同时报备其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其控股情况的法人投资情况材料,向总(母)公司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分(子)公司注册地与总(母)公司不在同一地市的,不得作为下属单位报备。

第四条 经办机构对见习基地认定申请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后,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6月30日(上半年批次)和12月31日(下半年批次)前发文公布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