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均请求撤销诸暨市山下湖镇人民政府所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3〕36号
申请人:何某均,男,汉族,1×1年×月×日出生,住址某省某市某镇某村×号。
被申请人:诸暨市山下湖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南,镇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山政责改通字〔2023〕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于2023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涉案《通知书》载明:经查,申请人户未经批准,擅自在某市某镇某村占用土地建造附属房、围墙,放置折叠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市委办〔2014〕×号文件《诸暨市“无违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户于2023年3月11日17时00分前,作出如下整改:1.自行拆除属于申请人户的全部附属房,并接受复查;2.自行拆除申请人户正屋北侧全部围墙,并接受复查;3.自行移除申请人户正屋北侧全部折叠篷,并接受复查。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责令“自行拆除全部附属房”,该附属房是有合法审批手续的,详见土地使用证。申请人所有的折叠篷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申请人是种粮大户,每年种植面积达600余亩,农机、农资、化肥、农药总要存放,不可能放于露天,加之申请人亦没有向村申请农业设施用地,申请人在自己的屋后存放农资种籽、设置折叠篷理所当然,砌筑围墙以防他人的鸡犬进入,是利己利民之策,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接受,请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某市某镇某村占用土地建造附属房、围墙,放置折叠篷行为。镇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日就附属房、围墙,放置折叠篷情况向申请人询问,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经何某均本人签字认可。其中关于本次行政复议中的“附属房”情况,申请人确认“附属房有一处。1990年左右由我父亲出资与正屋同时建造,砖混结构,建好了之后主要用来养猪和堆放其他物资。1993年这间附属房也登记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诸集建(93)字第×号,证载房屋面积30平方米,是我跟我弟弟何某均共同所有的,我们每人分摊15平方米,南半间属于我,北半间属于我弟弟。这间附属房和正屋之间有一条两米左右的弄堂,2013年左右我跟我弟弟一起把这间附属房重新翻建了一下,翻建的时候把这条弄堂也包进去了,与正屋连在一起了,翻建之后的小屋面积大概有50平方米左右。原来南半间还是我的,用来堆放杂物。”关于本次行政复议中的“围墙”情况,申请人明确“我家共有两处围墙,正屋南边路边有一处围墙,长约20米,高约1.7米,2013年的时候房屋翻建的时候我和我弟弟一起出资建造的,属于我们两兄弟共同所有。2022年4月份的时候因为信访举报被拆除了,现在只留下了一个门台。正屋北侧有一处‘U’字型围墙,长约30米,高约2米,是2010年之前建造的。”镇执法人员问及附属房翻建、围墙建造的时候有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都明确表示没有。对于行政复议中的“围墙”情况,申请人明确“因为我是种粮大户,没有地方存放农机具、肥料等东西,所以在2010年左右我在北侧围墙那里建造了钢棚,然后在2014年拆违的时候,我作为党员带头拆除了。后来因为困难一直没有解决,我又在围墙上架了钢管盖了尼龙布,又被拆除了。现在这个地方我用的是移动折叠篷,没有其他钢结构的搭建了。”(详见附件1)。根据被申请人镇执法人员调查,申请人户共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诸集建(93)字第×号,证载占地面积30平方米(详见附件2)。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对申请人户共有附属房进行测量,实测附属房占地面积48.44平方米,实测申请人户正屋北侧围墙31.00米(详见附件3)。上述行为,申请人户无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户未经批准,擅自在某市某镇某村占用土地建造附属房、围墙、放置折叠篷的行为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涉案《通知书》程序正当合法。对申请人户处置过程:2022年12月1日,被申请人的2名工作人员依法调查取证,询问申请人相关事实情况,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被申请人依据笔录内容,第三方测量报告等材料内容,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以及诸暨市人民政府诸政发〔2022〕25号公告指导意见,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对申请人户作出涉案《通知书》,并送达了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通知书》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户未经批准,擅自在某市某镇某村占用土地建造附属房、围墙、放置折叠篷的行为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户作出涉案《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案外人何某均为兄弟关系,系某市某镇某村人。何某均户与案外人何某均户的住宅共墙相邻,两兄弟共同共有位于案外人何某均户西侧的一处附属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诸集建(93)字第×号,证载用地面积30平方米,建筑占地30平方米,何某均与案外人何某均各分摊15平方米。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委托某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对何某均和案外人何某均的房屋进行测量,测得两户住宅占地面积167.69平方米,一二层建筑面积均为167.69平方米,围墙长度30米,附属房面积48.44平方米。2022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关于涉案附属房,申请人称该附属房由其父于1990年左右出资与正屋同时建造,后分给申请人兄弟二人,南半间属于申请人,北半间属于其弟何某均,各15平方米,2013年左右,兄弟二人未经审批,对附属房重新进行了翻建,重建后面积大概有50平方米左右,南半间由申请人堆放杂物所用。关于正屋北侧围墙,申请人称长约30米,高约2米,是2010年之前建造,未陈述由谁建造。关于折叠篷,申请人称系其存放农机具、肥料等物品所用,为移动折叠篷。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通知书》,认定申请人户未经批准擅自在某市某镇某村占用土地建造附属房、围墙,放置折叠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市委办〔2014〕×号文件《诸暨市“无违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户于2023年3月11日17时00分前,自行拆除属于申请人户的全部附属房,自行拆除申请人户正屋北侧全部围墙,自行移除申请人户正屋北侧全部折叠篷,并接受复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审批表、农村宅基地权源关系证明、共用地分摊协议、诸暨市地籍调查表、附属房照片、折叠篷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测量报告、房屋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通知书》责令申请人户自行拆除其户全部附属房、其户正屋北侧全部围墙、全部折叠篷的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并具有法定职权。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暨阳街道等5个街道办事处行使及动态调整店口镇等9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诸政发〔2022〕25号)文件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的职权和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的职权。一、本案中,申请人虽收到了涉案《通知书》,然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送达方式的合法性,故该程序存在不当。二、被申请人作为证据提交的《调查(询问)笔录》虽记载调查执法人员为两人,但笔录上仅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字,且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两执法人员身份,故该份证据不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通知书》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建筑,已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基于正当程序原则,被申请人应当先行告知申请人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理由,并保障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曾告知申请人上述内容,并充分保障了申请人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故其作出涉案《通知书》的行为,该程序亦违法。四、被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围墙系申请人建造,故其责令申请人拆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责令申请人拆除移动折叠篷,显属适用依据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山政责改通字〔2023〕第×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