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8期)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5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300435392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嘉唯柯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22日向诸暨市嘉唯柯水产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20235022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3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300435393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郑严林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22日向诸暨市郑严林水产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20235022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16元;2、罚款3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300435394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姜亚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22日向诸暨姜亚水产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20235022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60元;2、罚款3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300435400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董加明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22日向诸暨市董加明水产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20235023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SBJ23330000300435433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艮塔东路店经营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26日向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艮塔东路店直接送达了编号20235025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