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弹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2024-04-22 08: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一、 抽样方法及样品数量

1、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成品仓库或待销产品库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2、抽样数量

26只/批,其中备样13只存于受检单位。

3、注意事项

抽样时需随样品一起带回的弹簧图纸或图纸复印件加签章。

二、 检验项目和依据

表1:GB/T  1239.1-2009《冷卷圆柱螺旋弹簧技术条件第1部分:拉伸弹簧》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样本量及

判定原则

不合格类别

主要

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表面质量

GB/T  1239.1-2009 5.6

n=13、Re=2

B

原样


2

表面处理

GB/T  1239.1-2009 5.7

n=13、Re=2

B

原样


3

尺寸参数及极限偏差

外径

GB/T  1239.1-2009 5.3

n=13、Re=3

B

原样


4

自由长度

n=13、Re=3

5

两钩环相对角度

n=13、Re=3

6

钩环钩部尺寸

n=13、Re=3

7

弹簧特性及极限偏差

指定长度时的

负荷极限偏差

GB/T  1239.1-2009 5.4

n=13、Re=2

B

备样


8

疲劳试验

GB/T  1239.1-2009 5.8

n=4、Re=1

A

备样

当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有要求时

表2:GB/T  1239.2-2009《冷卷圆柱螺旋弹簧技术条件第2部分:压缩弹簧》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样本量及

判定原则

不合格类别

主要

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表面质量

GB/T  1239.2-200 96.8

n=13、Re=2

B

原样


2

表面处理

GB/T  1239.2-2009 6.9

n=13、Re=2

B

原样


3

尺寸参数及极限偏差

外径

GB/T  1239.2-2009 5.3

n=13、Re=2

B

原样


4

自由高度

n=13、Re=3

5

垂直度

n=13、Re=3

6

弹簧特性及极限偏差

指定高度时的

负荷极限偏差

GB/T  1239.2-2009 5.4

n=13、Re=2

B

备样


7

永久变形

GB/T  1239.2-2009 5.6

n=13、Re=2

B

备样


8

疲劳试验

GB/T  1239.2-2009 6.10

n=4、Re=1

A

备样

当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有要求时

表3:GB/T 23934-2015《热卷圆柱螺旋压缩弹簧技术条件》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样本量及

判定原则

不合格类别

主要

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表面质量

GB/T 23934-2015 9.5

n=13、Re=2

B

原样


2

晶粒度

GB/T 23934-2015 9.4

n=13、Re=2

B

原样


3

弹簧尺寸和特性的极限偏差

自由高度

GB/T 23934-2015 8.2

n=13、Re=2

B

原样


4

弹簧直径

GB/T 23934-2015 8.3

n=13、Re=3

5

永久变形

GB/T 23934-2015 8.5

n=13、Re=3

6

垂直度

GB/T 23934-2015 8.6

n=13、Re=3

7

弹簧特性极限偏差

指定高度下负荷极限偏差

GB/T 23934-2015 8.10

n=13、Re=3

B

备样


三、判定规则

1、依据标准

GB/T  1239.1-2009《冷卷圆柱螺旋弹簧技术条件第1部分:拉伸弹簧》

GB/T  1239.2-2009《冷卷圆柱螺旋弹簧技术条件第2部分:压缩弹簧》

GB/T  23934-2015《热卷圆柱螺旋压缩弹簧技术条件》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单项判定原则

所检样品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及上述判定原则时,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