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开封后的有效期

2024-04-29 10: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诸暨市第四人民医院

很多药品通常在单次使用或在治愈疗程内不能用完,如瓶装的片剂、丸剂、胶囊剂,或者像止咳糖浆这类的液体制剂、软膏剂等等。那么,这些开封后的药品,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放置后,能否再次使用呢?

对于这类药品,我们不光要注意它的有效期,还需注意它开封后的有效期,即药品使用期。药品有效期不等同于药品使用期。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未开封前,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合格质量的期限,而药品使用期是指在原有包装首次开启后,处于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药品仍然能使用的期限。一般来说,药品一旦开封,会缩短其使用期限。

因此,我们来了解一下几类不同药品开封后的使用期限:

1. 瓶装的片剂、丸剂、胶囊剂,开封后其使用期限通常不超过6个月,或者用有效期减去开封的时间,得出的月数再乘25%,两者以较短的时间为准。如果瓶中的药发生霉变、变色、气味或味道明显改变,或其它异常的情况变化,那么即使药品在使用期限内,也不能再用。

2. 止咳糖浆等液体制剂,开启后,在常温下通常能保存2个月左右的时间。服用此类药品应尽量使用量杯,避免污染瓶内留存的液体,延长其有效使用期,且可在药瓶上标注开封日期。再次使用时,应仔细观察瓶内液体是否有沉淀物,是否变浑浊、变色、变味等,若有上述现象发生,则不能再用。

3. 袋装的颗粒剂或粉剂在开封后应尽快使用,若出现受潮、结块、软化等情况,则不能再用。

4. 软膏剂开封后,在室温下最多能保存两个月,若出现明显颗粒、溶化、出水、腐败等气味时,则不能再用。

5. 眼睛使用、鼻子使用、耳朵使用制剂,如滴眼液、眼用凝胶、眼膏、滴鼻液、滴耳液等,除说明书另有规定外,通常开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4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