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诸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024-05-17 17: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为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不断提升抽检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和控制全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2024年绍兴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绍市监管食抽〔2024〕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2024年诸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坚持“四个统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检管结合,及时消除风险。紧盯高风险食品、高风险项目、高风险区域,充分发挥监督抽检的隐患排查、风险管控、治理评价作用,推动我市食品安全治理精准化、科学化发展,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抽检任务

2024年食品监督抽检涵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计划抽检5000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1980批次)。 

(二)抽检时间和频次

全年均衡开展抽检,每月对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大宗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各季度抽样及检验进度占全年批次的比例分别为 20%、30%、30%和20%左右,确保在时间、区域品种上均衡推进,切实提升抽检质量水平。同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门店)同一食品品种抽检频率不超过2批次/季度,同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门店)累计不超过8批次/季度,农贸市场同一摊位原则上单次抽检不得超过3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以销售范围广、消费量大的批发市场和大型农贸市场为主,降低小微经营主体的抽检比例。

(三)抽检重点

各环节要对照2023年各级局梳理的食品安全重点风险隐患清单,聚焦高风险行业、问题突出区域和存在隐患企业,加大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抽检力度。同时要将“百姓点检”、举报投诉、食品安全舆情等反映的问题纳入食品抽检计划。

1.生产环节:重点抽取往年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地产小作坊食品,辖区内在产食品企业、食品小作坊原则上每家抽检不少于1批次。

2.流通环节:重点对《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目录》中规定的食品品种、重点风险隐患食品及往年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开展抽检。

3.餐饮环节:覆盖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中小型餐饮单位、外卖餐饮单位餐饮、直营连锁餐饮企业等自制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其中校园抽检不少于1.5批次/千学生数。

以问题为导向,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当地特色食用农产品和合格率低的食用农产品,增加抽检品种项目,加大问题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食用农产品专项应覆盖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主要食用农产品,集中覆盖总局指定的33类必检食用农产品品种和“三年整治”计划隐患突出的重点食用农产品。检验项目除覆盖总局明确的必检项目外,还应增加不少于2个自选检验项目。食用农产品抽样程序参照《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检验项目参照总局和省局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项目执行。超出总局和省局细则规定的食品种类和检验项目,应报上级局审核同意后录入国抽系统的基础表后实施。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

4.节令性食品抽检:在元旦、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假日前,安排相关热销食品专项抽检监测,保障公众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

5.不合格跟踪抽检:对2023年国、省、市、县四级抽检中出现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多批次及连续三年抽检不合格的生产单位进行跟踪抽检。

(四)抽检要求

1.实施抽检分离。根据省局、市局要求,细化“抽检分离”措施,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和抽检对象,由监管人员通过掌上执法系统实施抽样,承检机构对抽样工作做好配合和指导。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执法人员陪同抽样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

2.开展“百姓点检”活动。每季度开展“你点我检”活动,安排“你点我检”专项抽检,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13批次,相关数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县级专项-2024年诸暨市你点我检专项”。

3.开展高风险产品专项抽检。根据绍兴市局发布的风险隐患清单,对上年度重点风险隐患产品开展至少450批次的专项抽检。

4.严格闭环管理。强化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五个到位”要求,加强协同联动和社会共治,助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地见效。综合运用“三书一函”制度,有效消除多年连续多批次不合格生产企业和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继续推行不合格技术帮扶,根据《浙江省抽检不合格食品企业帮扶工作指南》确定三级任务清单,通过“专家会诊”等方式准确查找问题原因,督促指导企业整改闭环。

5.突出问题导向。对照2023年省局、市局梳理的食品安全重点风险隐患清单,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聚焦“一老一小”食品和宣称功能食品,聚焦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城乡接合部、农贸批发市场、社区便利店、母婴用品店等重点区域,聚焦直播带货、生鲜电商、集中供餐等重点环节,加大对高风险行业、问题突出区域和存在隐患企业抽检的力度。强化企业风险分类结果的运用,对上一年抽检未覆盖企业及抽检不合格企业产品开展跟踪抽检,对多批次不合格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检。发挥抽检秘书处和风险预警交流综合治理中心作用,定期开展风险交流会商,推动全市精准开展抽检,整体平衡抽样,靶向实施监管。原则上不将标签、感官等无法实验室检验数据的项目列为抽检项目,确实需要开展的,提前上报上级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查指导。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牵头做好全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统筹安排抽检计划,加强对国抽系统使用管理和对基层所食品抽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抓实新国抽系统使用的日常管理和数据分析,提高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承检机构遴选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对食品承检机构的检查和考核,全面加强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管理。

(二)规范抽检工作。落实“双随机”抽检要求,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对象。抽样和检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号令)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规定执行。各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含食用农产品)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按照要求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由移动终端自动生成,抽样单填写要求按《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填写规范》执行,对检出不合格企业及其食品的跟踪抽检,在抽样单编号末加注GZ。对大型商超、大型食品批发市场、放心肉菜超市、校园周边、农村市场、学校食堂等特殊环节的抽样应附加标注。餐饮环节抽样时,对检验项目涉及微生物的样品,采样、储存、送样过程要严格规范操作,餐饮环节自制食品应随机抽取待销售食品,不得要求餐饮单位临时加工制作被抽样样品。采样时遇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的备注信息中注明。“抽检分离”的样品交接按照《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要求》等规定执行。要求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报告组织抽样单位。

(三)依法复检异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办理结果。深化“三服务”,相关业务科室和各所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确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指导企业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登记,负责异议复检登记的人员使用省局一体化平台进行审核,实现办事“一次不用跑”。

(四)严格核查处置。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五个到位”的工作要求,加大对不合格食品案件的核查处置力度,确保核查处置按时办结率(80天内办结)。抽样检测不合格食品的后处理工作由行政执法队牵头,负责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认领核查处置任务,并将核查处置进展和结果录入上报。各所负责本辖区食品抽样检测不合格食品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查封、召回、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核查处置工作。各相关业务科室需根据核查处置单位的需要进行业务指导。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行政执法队应当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五)及时报送结果。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要求承检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将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等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每季度抽检任务完成后,要求承检机构应将产品汇总表、被抽样单位汇总表等相关资料报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要求承检机构应于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检验任务并录入信息系统(省局另有要求的,按照省局要求执行),2025年1月15日前完成承检任务分析报告并报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规范信息公布。根据省局《食品抽检信息公示工作指南》程序要求,及时稳妥公布抽检结果信息。抽检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产品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公布涉及居民身份信息的,应以相应方式进行处理,保护个人相关信息。

(七)严肃工作纪律。承担抽检任务的相关业务科室、各所、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廉洁纪律。抽检信息由局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八)加强信息沟通。监督抽检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对接,各所在食品抽检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与相关业务科室联系沟通。

(九)其他要求。局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年度抽检计划总数和基层所抽检任务及问题发现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