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7/2024-157666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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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文号: | 诸农发〔2024〕47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65-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诸暨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地方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提高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密度,促进香榧、高粱等诸暨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灾害风险,推动机械强农,保障地方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31号)精神,现将《诸暨市高粱种植保险试点方案》、《诸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试点方案》、《诸暨市香榧高温干旱气象指数保险试点方案》、《诸暨市农机具综合保险试点方案》、《诸暨市香榧古树保险试点方案》、《诸暨市水稻收获期间损失保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
诸暨市高粱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精神,扶持我市高粱特色产业发展,积极调动农户种植高粱的积极性,提高高粱种植环节抗风险能力,保障地方特色农产品供应,制订诸暨市高粱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高粱种植户投保积极性,建立高粱种植风险防控体系,积极扶持高粱种植特色产业发展。
二、参保方案
(一)参保对象:诸暨市范围内种植高粱面积在3亩(含)以上,并且符合高粱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的农户或企业。
(二)保险金额、费率及财政补贴:高粱种植保险金额为1200元/亩,费率5%。诸暨市财政保费补贴比例90%,农户自负10%。
(三)保险责任范围:高粱种植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暴风、台风、龙卷风、雹灾、干旱;
2.病虫害;
3.泥石流、山体滑坡
(四)投保流程:
1.高粱的承保数量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确定,保险公司会同各镇乡街道或村级协保员开展现场验标,并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清册,验标确定后的参保清册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以上。
2.经查验、公示后符合要求的种植主体,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自缴部分的保险费、出具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五)赔偿处理: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开展防灾救灾,减少灾害损失,并及时报告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赔付。
2.承保公司接到灾害报告后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核查,按保单约定进行赔付,如无法确定全部损失情况的,及时约定进行二次定损。
3.保险公司理赔清单,应在村公示栏中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如对公示有疑义的,可以向保险公司反映情况,保险公司将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保险期间及诉讼有效期:高粱种植保险期间为高粱定苗至成熟,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承保公司:根据诸暨市农业农村局公开招标结果,诸暨市高粱种植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承保,具体保险条款按备案条款为准。
诸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精神,为促进我市特色农业发展,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特制定诸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灾害综合保险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灾害受损的风险,提高诸暨特色农业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我市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我市地方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
二、参保方案
(一)参保对象:
种植业:诸暨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参保对象: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4.主导品种未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目录。
养殖业:诸暨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参保对象: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大牲畜、小牲畜、特种养殖、水产养殖技术管理要求;
2.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投保的养殖标的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4.饲养场所符合主管部门对环保等要求和卫生防疫规范,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5.未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目录。
(二)保险责任范围:
种植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暴雨、冰雹、雪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低温冻害、冻雨、连阴雨;
(2)暴风、台风、龙卷风;
(3)旱灾、高温;
(4)火灾、爆炸、雷击;
(5)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下陷下沉、地震;
(6)病虫草鼠害。
养殖业: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养殖标的死亡;
(2)因遭受前款列明的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溃坎、漫坎致使养殖标的逃逸。
(3)因高温、连续阴雨等异常气候或因自然灾害引起供电设施损坏断电致使增氧机或水泵无法开启而造成保险养殖标的死亡;
(三)保险金额:
保险农作物的单位保险金额参照单位投入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在保单中载明。参考单位成本如下:
水果类 | |
种植品种 | 参考成本上限(元/亩) |
猕猴桃 | 6000 |
桃、梨 | 8000 |
火龙果 | 10000 |
草莓 | 8000 |
蓝莓 | 9000 |
枇杷 | 6000 |
红美人 | 6000 |
李子 | 3000 |
樱桃 | 8000 |
杨梅 | 6000 |
菌菇类 | |
种植品种 | 参考成本上限(元/袋) |
菌菇 | 2.5 |
中药材类 | |
种植品种 | 参考成本上限(元/亩) |
铁皮石斛 | 20000 |
浙贝母 | 6000 |
益母草 | 3000 |
粮食作物类 | |
种植品种 | 参考成本上限(元/亩) |
番薯 | 1600 |
玉米 | 1500 |
大豆 | 1000 |
土豆 | 2100 |
牲畜类 | |
养品种 | 参考养殖成本上限 |
羊 | 1250元/头 |
水产类 | |
乌龟(室内) | 5元/只 |
乌龟(外塘) | 35元/只 |
甲鱼(室内) | 8元/只 |
甲鱼(外塘) | 80元/只 |
小龙虾 | 12.5元/斤 |
珍珠蚌 | 10000元/亩 |
(四)保险费率:
类别 | 基准费率 |
水果类 | 6% |
中药材类 | 8% |
粮食作物类 | 2% |
菌菇类 | 8% |
牲畜类 | 5% |
水产类 | 8% |
(五)财政补贴比例:
市财政保费补贴70%,农户自负30%。
(六)投保流程:
1.确定参保名单。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自愿报名参加保险试点,如自愿报名参加家数较多,由农险协调办邀请专家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参加保险试点。
2.核实保险标的。保险经办公司会同各镇乡街道或村级协保员开展现场验标,核实实际种养植面积数量、地点、范围等信息,验标确定后的参保清册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以上。
3.出具保单。保险经办公司经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向投保人收取自缴部分的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七)赔偿处理: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开展防灾救灾,减少灾害损失,并及时报告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赔付。
2.承保公司接到灾害报告后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核查,按保单约定进行赔付,如无法确定全部损失情况的,及时约定进行二次定损。
3.保险公司理赔清单,应在村公示栏中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如对公示有疑义的,可以向保险公司反映情况,保险公司将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八)保险期间及诉讼有效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九)承保公司:根据诸暨市农业农村局公开招标结果,诸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承保,具体保险条款按备案条款为准。
诸暨市香榧高温干旱气象指数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香榧产业提质升档发展,稳定我市香榧种植风险、保障榧农基本收入,特制定诸暨市香榧高温干旱气象指数保险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采用低保费、保成本、财政适当补贴的承保方式,开展香榧高温干旱气象指数保险试点。
二、参保方案
(一)参保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香榧”),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香榧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①种植榧树符合本地区农业技术部门要求和技术规范,生长正常;
②种植面积在30亩(含)以上,且树龄10年(含)以上;
③连片种植面积未达到30亩的种植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组织以联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保险香榧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香榧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榧苗、化肥、农药、灌溉等成本,保额为2000元/亩,最高费率为14%,诸暨市财政保费补贴比例70%,农户自负30%。
(三)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香榧在约定时间内遭遇高温或干旱灾害,当保险合同约定气象观测站气象数据达到约定理赔标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保险香榧所在区域的气象观测站于承保之日起-10月31日实测日最高气温高于38℃(含)的天数超过10天且对应赔偿金额大于零或保险香榧所在区域的气象观测站于7月11日-8月20日平均降水量3毫米(含)以下且对应赔偿金额大于零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气象数据以保险香榧所约定的气象站观测数据为准,如约定的主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故障导致气象数据无法正常获取,由保险单约定的备份气象站同期数据代替,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四)投保流程:
1.保险香榧的承保数量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确定,保险公司会同各镇乡街道或村级协保员开展现场验标,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清册,验标确定后的参保清册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以上。
2.经查验、公示后符合要求的种植主体,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自缴部分的保险费、出具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五)赔偿处理:保险香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保险责任计算赔偿,每亩香榧赔偿金额参照附件提供的《香榧高温干旱气象指数保险每亩损失赔偿金额表》及备注说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亩赔偿金额=高温责任每亩赔偿金额或干旱责任每亩赔偿金额取其高者,总赔偿金额= 每亩赔偿金额(元/亩)x保险数量(亩),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附表:诸暨市香榧高温干旱气象指数保险每亩损失赔偿金额表
6月1日-10月31日≥38℃ 高温日数(天) | 7月11日-8月20日 平均降水量(毫米) | 每亩赔偿金额 (2000元保额) |
<10 | >3.0 | 0 |
[10-13] | [3.0-2.5] | 100 |
14 | [2.4-2.3] | 200 |
15 | [2.2-2.1] | 300 |
16 | [2.0-1.9] | 400 |
[17-18] | [1.8-1.7] | 500 |
[19-20] | [1.6-1.5] | 600 |
[21-22] | [1.4-1.1] | 800 |
[23-24] | [1.0-0.9] | 1000 |
[25-28] | [0.8-0.6] | 1400 |
[29-30] | [0.5-0.2] | 1700 |
>30 | <0.2 | 2000 |
附表备注说明:
1.“[ ”为含,如[3.0-2.5]表示保险期间平均降雨量在2.5毫米(含)到3.0毫米(含)之间;
2.在保险期间内,当发生高温或者干旱时,规定以相应赔付表中≥38℃高温日数或平均降雨量区间对应的赔偿金额作为临时理赔值,在6月1日至10月31日温度≥38℃的天数为19,表中对应600元为每亩临时理赔金额。在7月11日至8月20日平均降雨量为1.0,表中对应的1000元为每亩临时理赔金额,最终理赔时以保险期间结束后挑取各区间的最高一次理赔值1000元作为最终每亩赔偿金额。
约定测站
区站号 | 站名 | 海拔(米) | 地址 | 备份站 |
58550 | 诸暨 | 39.1 | 暨阳街道 | K4201 |
(六)保险期间及诉讼有效期:香榧保险期间为自承保之日起至当年10月31日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承保公司:根据诸暨市农业农村局公开招标结果,诸暨市香榧高温干旱气象指数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承保,具体保险条款按备案条款为准。
诸暨市农机具综合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精神,推动我市农机政策性保险的应用推广,特制订诸暨市农机具综合保险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切实抓好农业经济目标和主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
实施机械强农。
二、参保方案
(一)保险对象:诸暨市范围内农业性质使用7KW(包含)以上纯农田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烘干机、轨道运输机、植保机、植保无人机)及其它纯农田作业机械。
(二)保险方案及财政补贴:诸暨市财政保费补贴比例80%,农户自负20%。
机型种类 | 农业机械损失 保险1 | 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责任保险2 | 第三者责任 保险3 | 保费(元) |
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元) | 保险金额(元) | ||
农用型拖拉机(<14.7kw) | 3万元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 784 |
履带自走式耕作机 履带自走式打捆机 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农用型拖拉机(≥14.7kw) | 7.5万元 | 856 | ||
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6万元 | 832 | ||
联合收割机(半喂入) | 13万元 | 944 | ||
插秧机(四轮乘坐式) | 8万元 | 864 | ||
烘干机 | 13万 | / | 560 | |
其它机械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 736 |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提供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其他农业机械需提供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 |
(三)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
②暴雪;
③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④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⑤碰撞、倾覆。
⑥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由于发生主险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⑦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因发生主险保险事故造成机上人员 (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标的上的自然人)人身伤亡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投保流程:
1.农机具综合保险按机械机型种类投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提供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其他农业机械需提供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
2.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机械,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自缴部分的保险费、出具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五)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① 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②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③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④涉及人员伤亡的,被保险人除提供主险中要求提供的相关索赔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发生事故时操作员的有效操作证件、人身伤残程度或死亡证明等资料。
(六)保险期间及诉讼有效期:农机具综合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承保公司:根据诸暨市农业农村局公开招标结果,诸暨市农机具综合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承保,具体保险条款按备案条款为准。
诸暨市香榧古树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精神,扶持我市香榧特色产业发展,提高香榧古树抗风险能力,保障地方特色农产品供应,制订诸暨市香榧古树保险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香榧古树管养过程中抗风险的能力,建立香榧古树风险防控体系,积极扶持香榧特色产业发展。
二、参保方案
(一)参保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榧古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古榧”),可进行投保:
1.树势总体良好、投保时无明显寄生性毁灭性病虫害;
2.已由省级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且有养护责任人进行日常养护的;
3.依据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分级保护规定,对香榧古树共分一、二、三级进行保护的。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香榧古树树龄300年(含)以上为50000元/株,费率1%。诸暨市财政保费补贴比例90%,农户自负10%。
(三)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古榧的流失、掩埋、死亡、主干折断、翻蔸、倒伏、倾斜、断梢等无法正常生长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冻灾、旱灾、暴雪、雨(雪)凇、地震;
3.泥石流、山体滑坡;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四)投保流程:
1.香榧古树的承保数量按照实际种植情况确定,保险公司会同各镇乡街道或村级协保员开展现场验标,并提供相关证明,验标确定后的参保清册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以上。
2.经查验、公示后符合要求的种植主体,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自缴部分的保险费、出具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五)赔偿处理: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开展防灾救灾,减少灾害损失,并及时报告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赔付。
2.承保公司接到灾害报告后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核查,按保单约定进行赔付,如无法确定全部损失情况的,及时约定进行二次定损。
3.保险公司理赔清单,应在村公示栏中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如对公示有疑义的,可以向保险公司反映情况,保险公司将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保险期间及诉讼有效期:香榧古树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承保公司:根据诸暨市农业农村局公开招标结果,诸暨市香榧古树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承保,具体保险条款按备案条款为准。
诸暨市水稻收获期间损失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精神,加大政策扶持我市水稻产业发展,增强农民种植积极性,制订诸暨市水稻收获期间损失保险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水稻种植户种植积极性,建立水稻种植风险防控体系,积极扶持产业发展。
二、参保方案
(一)参保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稻”),可进行投保:
1.符合水稻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面积在20亩(含)以上且正常生长;
3.种植面积未达到20亩的种植户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4.投保中央财政补贴性水稻种植保险。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水稻收获期间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00元/亩,费率10%。诸暨市财政保费补贴比例90%,农户自负10%。
(三)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水稻在发生水稻种植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保险水稻倒伏所致收割费用增加的经济损失或稻谷品质下降所致贬值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台风、龙卷风、雪灾、扬花期低温;
(2)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草鼠害。
(四)投保流程:
1.水稻收获期间损失保险的承保数量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确定,保险公司会同各镇乡街道或村级协保员开展现场验标,并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清册,验标确定后的参保清册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以上。
2.经查验、公示后符合要求的种植主体,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自缴部分的保险费、出具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五)赔偿处理: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开展防灾救灾,减少灾害损失,并及时报告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赔付。
2.承保公司接到灾害报告后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核查,按保单约定进行赔付,如无法确定全部损失情况的,及时约定进行二次定损。
3.保险公司理赔清单,应在村公示栏中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如对公示有疑义的,可以向保险公司反映情况,保险公司将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保险期间及诉讼有效期:水稻收获期间损失保险保险时间与水稻种植保险主险时间一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承保公司:根据诸暨市农业农村局公开招标结果,诸暨市香榧古树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承保,具体保险条款按备案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