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预防宣传)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2024-06-13 15: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1.职工工伤事故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及异地配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等待遇,具体见《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医疗

康复

待遇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用耗材)、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药费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住院期间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确定,往返途中各限支付一日

住院伙食补助

按照浙江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档的百分之三十五除以 30 日确定,计算到元,元以下见分进元

停工留薪期及康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

按标准报销

停工接受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用人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伤残

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残

津贴

 

一级

90%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

60%

生活

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用人单位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年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2.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