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期)
近期,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19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0757的毛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草塔店经营的毛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3月28日向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草塔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144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毛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0568的光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物美天嘉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光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3月22日向诸暨物美天嘉百货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042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光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0653的精品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次坞震丰水果店经营的精品小台芒,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3月27日向诸暨市次坞震丰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086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精品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0706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肥牛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1日向诸暨市肥牛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113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0746的贵妃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城北丽香缘水果店经营的贵妃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3月27日向诸暨市城北丽香缘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137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贵妃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0679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诸暨直埠店经营的香蕉,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3月28日向浙江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诸暨直埠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108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七、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0656的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东和何海燕商店经营的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1日向诸暨市东和何海燕商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083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八、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0764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物美赞唐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2日向诸暨物美赞唐百货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145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九、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0909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王礼芹蔬菜摊经营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8日向诸暨市王礼芹蔬菜摊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236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0982的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同山许文岳食品店经营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8日向诸暨市同山许文岳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266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属于销售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0985的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同山明权水果店经营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8日向诸暨市同山明权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266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2元;2、罚款3000元。
十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0829ZX的情人梅(水果制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丽越百货店经营的情人梅(水果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
苋菜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红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9日向诸暨市丽越百货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184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人梅(水果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007的虾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阮雅芬食品店经营的虾干,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8日向诸暨市阮雅芬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300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虾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四、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005的樱花虾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吴伯明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樱花虾干,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10日向诸暨市吴伯明食品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299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樱花虾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五、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008的干良姜核查处置情况,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009的白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张小娟食品商行经营的干良姜、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11日向诸暨市张小娟食品商行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3001、FC2403300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良姜、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六、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015的樱花虾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杨王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樱花虾干,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11日向诸暨市杨王食品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300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樱花虾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七、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018的樱花虾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城北冯美女食品商行经营的樱花虾干,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11日向诸暨市城北冯美女食品商行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300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樱花虾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八、抽样编号为SBP24330000002731677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哆果果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10日向诸暨市哆果果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2024103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九、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014的黄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朱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黄瓜,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11日向诸暨市朱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296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二十、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010的水煮花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朱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水煮花生,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22日向诸暨市朱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3297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采购水煮花生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煮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罚款5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