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4-158176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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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6-18 |
文号: | 诸政办发〔2024〕16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1-2024-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巩固提升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创建成果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适用对象
本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市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的法律顾问选用聘任、业务管理、考核评价等事宜适用本工作规则。
二、聘请方式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学专家或者执业律师等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
三、聘任条件
聘任法律顾问应当严格审查拟聘人员的下列条件,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不得聘任:
(一)政治素质高,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法学专家应具备较强专业能力,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原则上具有5年以上执业或者相关法律实务经历;
(四)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精通并熟练应用行政、民商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问题的专业能力;
(五)熟悉民情、社情,了解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规则,热心于服务社会公共事务;
(六)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四、法律顾问的职责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对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者指导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四)参与涉法涉诉案(事)件、信访案(事)件、重大矛盾纠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协调处理;
(五)代理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
(六)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参与法治培训活动;
(七)办理聘用单位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顾问在聘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4.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5.为履行职责,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配合或者协助;
6.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或者其他相关待遇;
7.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8.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勤勉尽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3.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
4.不得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损于聘任单位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5.不得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6.不得印制带有“政府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7.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解聘条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被撤销律师执业资格、专业职称;
(三)违反聘期内应当承担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
(四)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
(五)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法律顾问,并经双方聘任单位同意;
(六)因其他严重失职行为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
七、工作要求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市、镇街法律顾问工作,并具体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聘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可以采用公开选聘或者推荐选聘等方式确定。
(三)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由聘任单位与受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聘请专家学者担任法律顾问的,由聘任单位与其本人或者所在单位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包括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服务内容、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保密条款、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一般为1年,可连聘连任,期间出现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可解聘。聘任合同应当附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细则。
(四)聘任单位应当于本单位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后10日内将聘任情况上传至律师在线(党政法顾)平台https://ls.sft.
zj.gov.cn/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法律顾问个人基本情况及服务合同等。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开展顾问工作,由聘任单位及时在律师在线(党政法顾)平台登记工作情况,并形成工作档案备查。
(五)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原则,为依法行政提供专业支持。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法律顾问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客观,并由本人署名。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聘任单位同意。聘任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六)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聘任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应当反馈法律顾问,并同步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七)法律顾问费用列入聘任单位年度预算,按规定使用。
聘任单位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并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其支付合理报酬。
八、其他事项
本工作规则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原《诸暨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诸政办发〔2017〕78号)和《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记分考评办法》(诸政办发〔2018〕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细则
2.部门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参考范本)
3.镇乡(街道)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参考范本)
附件1
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细则
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扣分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70分)三个等次。
一、职责履行评价(30分)
(一)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一次扣5分;
(二)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对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出具法律意见的,一次扣5分;
(三)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者指导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的,一次扣5分;
(四)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参与涉法涉诉案(事)件、信访案(事)件、重大矛盾纠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处理的,一次扣5分;
(五)无正当理由缺席聘任单位通知参加的会议或者活动的,一次扣5分;
(六)未在聘任单位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一次扣5分;
(七)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以及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酌情扣分。
二、服务质量评价(40分)
(一)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合法性审查中,对文件中存在的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发现指出的,一次扣5分;
(二)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对决策中存在的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发现指出的,一次扣5分;
(三)在合同合法性审查中,对合同文本中存在的重大法律风险、经济风险等严重问题未发现指出的,一次扣5分;
(四)在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中,对行政执法决定中存在的内容和程序等严重问题未发现指出的,一次扣5分;
(五)办理聘任单位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因履职不到位导致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的,一次扣10分;造成重大法治案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负面舆情的,每发现一起加扣10分;
(六)法律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酌情扣分。
三、执业规范评价(20分)
(一)未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凭据等资料,造成灭失的,一次扣5分;
(二)未建立工作档案、未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
(三)因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5分;
(四)以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开展相关业务的,一次扣5分。
四、综合评价(10分)
(一)协助聘任单位开展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相关创新经验和做法在诸暨市级以上会议作发言交流的,每次加5分;
(二)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
(三)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得到聘任单位好评的,酌情加分。
五、一票否决事项
具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发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从事有损于聘任单位利益的活动;
(二)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
法律顾问扣分达到20分的,聘任单位应当告知法律顾问并督促其改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等次,聘任单位应当对法律顾问予以解聘,并按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结算费用。
附件2
部门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参考范本)
甲方: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县乡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聘任法律顾问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法律顾问
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第二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委托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同、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起草、审核,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每年不少于 次。
(二)对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者指导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每年不少于 次。
(四)参与涉法涉诉案(事)件、信访案(事)件、重大矛盾纠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处理。
(五)代理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
(六)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参与法治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 次。
(七)甲方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交办或者委托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服务。乙方应当在工作安排上积极做好调整,优先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如确有工作时间冲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安排其他律师提供服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顾问事项,提供相应服务。
(二)甲方对于乙方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乙方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三)甲方对乙方履职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等管理。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为乙方参加相关活动、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条件。
(二)甲方应当对乙方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乙方在聘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乙方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四)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五)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六)因履行职责,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配合或者协助。
(七)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或者其他相关待遇。
(八)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九)与甲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在聘期内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勤勉尽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不得办理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在涉及甲方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务中,不得作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四)乙方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涉及利害关系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主动回避。
(五)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
(六)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或者建议书,由本人签名后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负责。
(七)乙方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担费用开支的,乙方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八)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建立工作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凭据应当妥善保管。
(九)与甲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保密条款
(一)乙方对其在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涉密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涉密信息,不得留存涉密信息的载体或者介质。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获取的涉密文件或者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者使用。
第九条 聘任期限
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条 相关费用
(一)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年人民币 元。
(二)乙方办理甲方委托的重大事项或者代理复议、诉讼、仲裁案件的,可按双方另行签订的委托合同收费。
(三)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
(一)《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细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考核评价细则包括职责履行评价、服务质量评价、执业规范评价、加分项目以及一票否决事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乙方应当按照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甲方完成年度考核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方可续聘。
(四)考核结果同步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
2.被撤销律师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3.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造成不良后果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乙方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
5.因其他严重失职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相关职业规范的。
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二)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工作报酬。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择 方式解决:
(一)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诸暨分会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始终有效,不因本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而失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市司法行政部门备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镇乡(街道)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参考范本)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县乡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聘任法律顾问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法律顾问
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第二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委托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同、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起草、审核,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每年不少于 次。
(二)对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者指导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每年不少于 次。
(四)参与涉法涉诉案(事)件、信访案(事)件、重大矛盾纠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处理。
(五)代理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
(六)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参与法治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 次。
(七)甲方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交办或者委托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服务。乙方应当在工作安排上积极做好调整,优先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如确有工作时间冲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安排其他律师提供服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顾问事项,提供相应服务。
(二)甲方对于乙方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乙方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三)甲方对乙方履职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等管理。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为乙方参加相关活动、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条件。
(二)甲方应当对乙方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乙方在聘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乙方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四)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五)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六)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要求甲方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予以配合或者协助。
(七)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或者其他相关待遇。
(八)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九)与甲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在聘期内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勤勉尽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不得办理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在涉及甲方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务中,不得作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四)乙方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涉及利害关系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主动回避。
(五)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
(六)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或者建议书,由本人签名后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负责。
(七)乙方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担费用开支的,乙方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八)乙方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应用系统开展合法性审查,不允许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方式传输审查事项文本。
(九)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建立工作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凭据应当妥善保管。
(十)与甲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保密条款
(一)乙方对其在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涉密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涉密信息,不得留存涉密信息的载体或者介质。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获取的涉密文件或者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者使用。
第九条 聘任期限
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条 相关费用
(一)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年人民币 元。
(二)乙方办理甲方委托的重大事项或者代理复议、诉讼、仲裁案件的,可按双方另行签订的委托合同收费。
(三)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
(一)《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细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考核评价细则包括职责履行评价、服务质量评价、执业规范评价、加分项目以及一票否决事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乙方应当按照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甲方完成年度考核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方可续聘。
(四)考核结果同步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
2.被撤销律师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3.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造成不良后果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乙方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
5.因其他严重失职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相关职业规范的。
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二)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工作报酬。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择 方式解决:
(一)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诸暨分会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始终有效,不因本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而失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市司法行政部门备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