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诸暨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1 11: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和指导法律顾问在政府决策和行政行为中的工作,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结合诸暨实际,诸暨市司法局牵头起草了《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二、文件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标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浙司〔2023〕116 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46 号)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司发〔2022〕16 号)

三、意见征求情况

4月23日至4月29日征求了发改局等25个主要政府部门和23个镇乡(街道)的意见,收到意见1条,采纳1条。

4月23日至5月7日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市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的法律顾问选用聘任、业务管理、考核评价等事宜适用本工作规则。

(二)聘请方式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学专家或者执业律师等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

(三)聘任要求

政治素质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专业能力、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能力、熟悉民情、了解政策、热心服务、遵纪守法、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四)解聘条件

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被撤销律师执业资格、专业职称;

违反聘期内应当承担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

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

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法律顾问,并经双方聘任单位同意;

因其他严重失职行为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对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协助起草法律文书、提供咨询服务、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代理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

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培训;

聘用单位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权利与义务

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4.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5.为履行职责,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配合或者协助;6.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或者其他相关待遇;

7.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8.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勤勉尽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3.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4.不得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损于聘任单位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5.不得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6.不得印制带有“政府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7.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工作要求

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并具体承担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

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采用公开选聘或者推荐选聘等方式确定聘任法律顾问,同时做好签订合同、系统备案、考核评价等工作;

要求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原则,为依法行政提供专业支持。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原《诸暨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诸政办发〔2017〕78号)和《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记分考评办法》(诸政办发〔2018〕72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司法局

第一解读人:张建平(诸暨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具体解读人:王学秀(诸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

                           姚铁军(诸暨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7281909

0575-8718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