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2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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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目序号 |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 补助、补贴对象 | 级次 | 备注 |
1 | 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诸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诸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诸民〔2016〕84号) | 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诸暨市户籍,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诸暨市户籍,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中需要长期照料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 县(市)级 | |
2 | 《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兼)职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残〔2011〕2号) | 市残联 | 残疾人专(兼)职委员工作补贴 | 残疾人专(兼)职委员 | 县(市)级 | |
3 | 关于印发《诸暨市残障学生(儿童)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1〕165号) | 市残联 | 助学补助 | 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障学生 | 县(市)级 | |
4 |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训练救助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8〕60号) | 市残联 | 康复训练救助 | 符合康复训练救助条件的,经市(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诊断已脱离急性治疗期,早期有康复训练价值的截瘫、偏瘫、脑瘫、肢体残损的残障人士。 | 县(市)级 | |
5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诸才云集”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诸市人才办[2024]4号)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 人才专项资金 | 高层次人才、人才创业扶持、高校毕业生、社会事业人才、高技能人才、人才服务保障奖励补助 | 县(市)级 | |
6 | 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加快推进“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的通知 (市委办(2023)9号)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 人才专项资金 | 高层次人才、人才创业扶持、高校毕业生、社会事业人才、高技能人才、人才服务保障奖励补助 | 县(市)级 | |
7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20〕38号) | 市卫生健康局 | 计生公益金补助 |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不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制度条件的;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且其最大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由公益金列支扶助的; (四)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 县(市)级 | |
8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制度的意见》(诸政发〔2013〕108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扶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诸政办发〔2020〕39号) | 市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扶助金 | 具有我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关爱扶助金发放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合法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 县(市)级 | |
9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8〕57号) | 市民政局 | 农村居民低保金 | 农村低保户 | 县(市)级 | |
10 | 市民政局 | 城市居民低保金 | 城市低保户 | 县(市)级 | ||
11 | 市民政局 | 农村低保边缘户(困难户)补助 | 农村低保边缘户 | 县(市)级 | ||
12 | 市民政局 | 城市低保边缘户(困难户)补助 | 城市低保边缘户 | 县(市)级 | ||
13 | 《关于印发诸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诸政发〔2019〕3号) | 市民政局 | 其他救助 | 遭遇突发性困难的本市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家庭和个人 | 县(市)级 | |
14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意见》(诸政发〔2012〕6号) | 市民政局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 全市低保、低保边缘、困境儿童、三老人员、特困人员 | 县(市)级 | |
15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诸政办发〔2014〕122号) | 市民政局 |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散居孤儿、困境儿童 | 县(市)级 | |
16 | 《关于调整大中型水库移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范围及标准的通知》(诸移办〔2020〕5号)、《诸暨市困难移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诸民〔2020〕60号) | 市民政局 | 大中型水库困难移民临时救助资金 | 核定在册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于我市外迁现居住在本市的困难移民 | 县(市)级 | |
17 | 《关于印发诸暨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诸民〔2012〕80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9〕27号) | 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养老服务补贴 | 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部份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或其他特殊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人 | 县(市)级 | |
18 | 《关于印发《诸暨市实行“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诸民〔2024〕13号) | 市民政局 | 殡葬惠民 | 符合殡葬基本惠民项目免费人员 | 县(市)级 | |
19 | 《关于调整我市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诸民〔2015〕14号) | 市民政局 | 百岁老人保健金 | 100周岁以上老人 | 县(市)级 | |
20 | 《关于印发<诸暨市优抚对象临时性困难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诸民〔2014〕83号)《关于优抚对象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充细则》(诸退军〔2020〕20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临时困难(含一次性)补助 | 具有我市户籍的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庭 | 县(市)级 | |
21 | 《关于确定2023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部分优抚对象优待费标准的通知》(诸退军〔2023〕3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经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 | 义务兵、部分优抚对象 | 县(市)级 | |
22 | 《关于开展纪念延安双拥运动80周年暨“八一”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通知》(市拥办字〔2023〕2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拥军优属类经费 | 驻诸部队和某部队诸暨艇官兵、我市优抚事业单位服务保障的军休人员、我市部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部分诸暨籍现役军人家属、部分有代表性或者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 | 县(市)级 | |
23 | 《关于学生资助扩面的通知》(诸教体〔2022〕16号) | 市教育体育局 |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学生特殊群体为:①低保家庭学生,②低保边缘家庭学生,③孤儿(含困境儿童),④烈士子女,⑤特困供养学生,⑥持证残疾学生,⑦困难职工子女,⑧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⑨伤残退伍军人子女(仅限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其他群体为:⑨因病因灾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⑩其他特殊情况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县(市)级 | |
24 | 《诸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3〕94号) | 市住建局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 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户 | 县(市)级 | |
25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诸农发〔2022〕49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规模种粮补贴 | 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 | 县(市)级 | |
26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诸农发〔2023〕20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 |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本市内直接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且符合特定条件的大学毕业生 | 县(市)级 | |
27 | 《关于印发诸暨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诸农发〔2023〕20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县(市)级 | |
28 | 关于公布诸暨市2020年粮食收购政策的通知(诸发改〔2020〕42号) | 市发改局 | 订单售粮奖励 | 种粮大户 | 县(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