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四军历史研究会 > 组织机构 > 组织简介
诸暨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章程(九届)
发布日期:2024-06-27 08:55 浏览次数:

诸暨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章程

2024年4月2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民政部指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等并参照《中国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章程》《浙江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章程》结合本会成立以来的实际经验和形势发展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诸暨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系浙江省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体育路28号。

第三条  本会性质为学术性社会团体由热心从事新四军暨“金萧地区”人民抗日游击根据地历史研究和宣传以及热心老区建设的人士组成。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以宪法为准则系统深入地研究、宣传铁军精神和“金萧地区”人民抗日斗争的历史经验继承和发扬优良的革命传统和作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观为根本做好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促进工作,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诸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诸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诸暨市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本市有关新四军和以“金萧地区”的抗日根据地史料的征集研究和编写工作同时兼顾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时期的其他史料编辑学术会刊《浣江大地》;

(二)宣传中共诸暨党组织和人民军队的斗争史及光荣传统弘扬老区精神充分发挥革命遗址、烈士纪念碑(馆)等历史文物的作用组织宣讲团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三)了解“三老”人员和老区群众生活反映老区人民意见和要求动员海内外力量为老区发展进行投资开发、推广科技成果、建立营销渠道、开展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等为贫困老区开展扶贫活动;

(四)组织会员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联谊活动;

(五)积极参加与兄弟县(市)的新四军研究会与老促会的联谊活动;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热心从事新四军和“金萧地区”人民抗日游击根据地历史研究与宣传以及关心、支持、参与老区开发建设的老同志、老军人、党史军史专业工作者愿意为之作出服务的人才等拥护接受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且身体健康。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一)须有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二)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

    (三)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

    (四)经本会领导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或课题研究;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80周岁以上老年会员转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可以不再缴纳会费不参加会员活动但继续赠送有关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100元∕人/年上不封顶特别困难的会员经申请和本会领导批准可免缴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推荐有关学术资料和学术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正式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特殊情况2年以上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从事有损本会荣誉的活动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权限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决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赋予的以下职权。

(一)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开展工作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办事机构(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召开理事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以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贯彻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听取和协调、布置阶段性工作以及情况通报讨论活动方案和有关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参加至少每两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会业务并具有较大的社会和学术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含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职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史料研究编辑组(学术委员会)、爱国主义宣讲团、革命老区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工作人员35人。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外联络

兼顾文字综合协调和重要文件把关、起草工作机构设立方案以及章程、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的拟订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等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以及办事机构(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合法权益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工作提供支持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四条 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支持配合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按照规定每年收取的会员费;

    (三)利息及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账目清楚、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人员调动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更换法人或注销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财物并重财产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章程修改通过后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清理账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诸暨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信息来源:新四军历史研究会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