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章程
(2024年4月2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民政部指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等,并参照《中国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章程》《浙江省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章程》,结合本会成立以来的实际经验和形势发展,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诸暨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系浙江省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体育路28号。
第三条 本会性质为学术性社会团体,由热心从事新四军暨“金萧地区”人民抗日游击根据地历史研究和宣传,以及热心老区建设的人士组成。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以宪法为准则,系统深入地研究、宣传铁军精神和“金萧地区”人民抗日斗争的历史经验,继承和发扬优良的革命传统和作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观为根本,做好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促进工作,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诸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诸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诸暨市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本市有关新四军和以“金萧地区”的抗日根据地史料的征集研究和编写工作,同时兼顾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时期的其他史料,编辑学术会刊《浣江大地》;
(二)宣传中共诸暨党组织和人民军队的斗争史及光荣传统,弘扬老区精神,充分发挥革命遗址、烈士纪念碑(馆)等历史文物的作用,组织宣讲团,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三)了解“三老”人员和老区群众生活,反映老区人民意见和要求,动员海内外力量为老区发展进行投资开发、推广科技成果、建立营销渠道、开展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等,为贫困老区开展扶贫活动;
(四)组织会员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联谊活动;
(五)积极参加与兄弟县(市)的新四军研究会与老促会的联谊活动;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热心从事新四军和“金萧地区”人民抗日游击根据地历史研究与宣传,以及关心、支持、参与老区开发建设的老同志、老军人、党史军史专业工作者,愿意为之作出服务的人才等,拥护接受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且身体健康。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一)须有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二)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
(三)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
(四)经本会领导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或课题研究;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80周岁以上老年会员,转为“荣誉会员”,凡“荣誉会员”可以不再缴纳会费,不参加会员活动,但继续赠送有关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100元∕人/年,上不封顶,特别困难的会员,经申请和本会领导批准可免缴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推荐有关学术资料和学术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正式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特殊情况,2年以上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从事有损本会荣誉的活动,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权限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决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赋予的以下职权。
(一)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开展工作,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办事机构(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召开理事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以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贯彻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听取和协调、布置阶段性工作以及情况通报,讨论活动方案和有关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参加,至少每两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会业务并具有较大的社会和学术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含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职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史料研究编辑组(学术委员会)、爱国主义宣讲团、革命老区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工作人员3至5人。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外联络;
(二)兼顾文字综合协调和重要文件把关、起草,工作机构设立方案以及章程、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的拟订;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等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以及办事机构(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合法权益,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工作提供支持,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配合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按照规定每年收取的会员费;
(三)利息及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账目清楚、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人员调动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更换法人或注销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财物并重,财产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章程修改通过后,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清理账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诸暨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